当前位置:

中级经济基础考试章节知识点第三十七章

发表时间:2018/2/12 10:24: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2018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3、4日,2018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实行机考!2018年经济师报名时间为7-9月份,建议考生们提前复习,以下是《中级基础知识》教材考点,供考生查看学习!

全部教材,点击学习>>>《中级经济基础》教材章节知识点汇总

第六部分 法律

第三十七章其他法律制度

一、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业产权: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享有的专有权。

(二)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统称为知识产权。

(三)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四)工业产权的特征:

知识点二、专利权

(一)专利权主体:专利权的主体是指依法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专利权人。包括: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1、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2、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二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同发明、实用新型的区别是:它只涉及美化产品的外表和形状,而不涉及产品的制造和设计技术。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四)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1、专利权人的权利

2、专利权人的义务:

3、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

4、专利的强制许可实施:

强制许可实施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五)专利权的保护:

1、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侵害专利权人的实施权和标记权的行为。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下列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知识点三、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商标注册的概念和原则:

(1)商标注册的概念: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以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以自愿注册为主的制度。

2、商标注册的条件:

3、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2015年表述变动)

4、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给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5、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①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权的内容

(三)商标权的保护

1、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属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有:

2、商标的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不能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查处。

3、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2015内容扩充、多选):

注意: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劳动合同法概述

(一)劳动合同法是全面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知识点二、劳动合同的类型

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可以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

1、订立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有两种法定情形:

(1)协商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定强制: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建筑业、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由于其工作性质可以采取此种合同期限的工作岗位。

知识点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要条款和选择性条款。

劳动合同的选择性条款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先合同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4、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须公证方可生效的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公证之日。

知识点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过错性解除。

(2)非过错性解除:

(3)经济性裁员。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

知识点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不存在约定终止,只有法定终止。法定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

所谓“消费者”: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具体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对象包括:

知识点二、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弥补消费者所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求教获知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

知识点三、经营者的义务

知识点四、争议的解决

1、争议解决的途径

2、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知识点五、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有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行为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

3、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商品存在缺陷、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的,要承担民事责任。如:三包、退货、增加赔款额等。

注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问题的特殊规定: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补偿性赔付,还可以要求增加赔付额,增加的赔付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的费用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的,为五百元。

四、反垄断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反垄断法的概念、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一)反垄断法概念: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经营者相互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知识点二、反垄断机构设置

(一)反垄断机构

1、反垄断委员会

2、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多选)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和措施

1、职权: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2、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知识点三、垄断行为

(一)垄断协议与垄断协议的豁免。

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具体行为包括(销售商品3、交易相对人3)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经营者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典型行为包括(限定、限制、强制、妨碍、排斥)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反不正当竞争法: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1)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2)监督检查部门和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

3、立法目的:

知识点二、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包括政府机关法人。

2.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后果: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知识点三、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种类

1.假冒行为:具体包括:

2.商业贿赂行为:暗中、未入账

3.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知识点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

知识点五、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责任

六、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一)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1、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2、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范围的,适用该法规定。

知识点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三)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知识点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的义务

(二)不作为的义务

知识点四、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4.遵守有关禁止性规范。

知识点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生产者的严格责任、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2、产品责任的求偿对象

3、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4、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经济师备考策略和技巧不可或缺,好的技巧事半功倍>>>经济师考试备考策略及方法汇总

考生都在看:

经济师考试报考条件有疑问,查看解答

最全经济师报考资讯,错过后悔系列!

找经济师课程?不同班次,老师同学都在

经济师考试备考装备——经济师准题库app

(责任编辑:xy)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编辑推荐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经济师

        [协议护航-畅学班]

        10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服务

        1680起

        初级 中级

        561人正在学习

      • 经济师

        [协议护航-精品班]

        12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精品课程校方支持

        1680起

        初级 中级

        505人正在学习

      • 经济师

        [丰羽计划-畅学班]

        4大模块 题库练习 协议续学

        1080起

        初级 中级

        445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