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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考试教材考点: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

发表时间:2017/12/11 10:13: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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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

一、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

知识点一 :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即通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知识点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6、检查监督原则

7、支持起诉原则

知识点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一般来说,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2、回避制: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注意: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审判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勘探人员。

3、公开审判制: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但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为例外,不公开审判: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知识点四、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管辖

1、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案件审理权的一项制度。

2、级别管辖: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法院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地域管辖: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4、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受理,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受理法院。主要包括三类:

5、协议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裁定管辖

知识点五、第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

2、登记

3、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审理前的准备

5、开庭审理

6、简易程序

知识点六、第二审程序

1、上诉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起上诉。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2、审理。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主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运行判决、裁定。

(2)二审法院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分别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和30日内审结。

知识点七、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知识点八、督促程序

1、督促程序: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的法律程序。督促程序直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并不经过审理,属于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

2、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①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④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3、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

4、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知识点九、公示催告程序

1、概念与适用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适用范围:(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

②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

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3、审查与受理。

4、公告与权利申报。

5、除权判决。

知识点十、执行程序

1、执行和执行程序的概念。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根据法定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执行程序:指保证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

2、执行申请。

3、执行措施。执行措施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所采取的具体的方法和手段。

4、执行中止和终结

二、仲裁法基础知识

知识点一、仲裁法的一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仲裁独立原则

3、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仲裁一裁终局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仲裁保密原则。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知识点二、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2、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1)形式要件

(2)实质要件:

3、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无效仲裁协议的确定。

(1)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

知识点三、仲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组成仲裁庭。

1、原则:一案一组庭。

仲裁庭两种组成方式:(1)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2)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当事人协商决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法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开庭和裁决。

知识点四、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

1、法院对仲裁的协助:

(1)仲裁财产保全

(2)仲裁证据保全

(3)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2、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

(1)撤销仲裁裁决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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