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重难点2.7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沿革:
无专门的监管法规和机构(84年以前);人行监管(84年以后);银监会(2003年4月,对银行业的监督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给中国银监会。)
1.中国银监会的性质
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注意: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不是由证监会监管的)
2.银监会的职责,总结来看:
(1)市场准入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
(2)银行经营监管(重点职能):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管理、金融机构经营规则、业务活动(并表监管、经营相关数据统计)、风险状况、突发事件、接管或重组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撤销违法经营、经营不善的银行金融机构、查处涉嫌金融违法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取缔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
(3)其他监管职能: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国务院交办其他事项。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的历史沿革: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4月合并。
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有:
(1)市场准入监管(机构和产品准入):
境内公司境内外股票、可转债、期货合约发行上市、交易、清算的监管。
(2)对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管
对上市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所从事的证券业务。
(3)对从业人员管理
对相关机构的高管,证券业、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所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管理。
(4)其他职责
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国际事务合作,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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