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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科目房地产专业资料:物业管理的理论基础

发表时间:2017/6/6 14:01: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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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理论基础

知识点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①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②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③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知识点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一)专有部分的认定

①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②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③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二)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

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专有部分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3.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4.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5.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知识点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一)共有部分的界定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二)共有部分共有权的行使

1.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

4.业主对与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共有部分的利用。

5.侵害共有权的方式和法律责任

知识点四、共同管理权

(一)定义: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个权能。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由于使用同一建筑物而形成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传统的说法为成员权。

(二)共同管理权的内容

(三)共同管理权的特点

(四)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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