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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考点第35章

发表时间:2016/11/14 10:39: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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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 其他法律制度

【考点一】知识产权

1.工业产权与着作权统称为知识产权,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2.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考点二】专利权(考概念)

1.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

职务发
明创造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
2.履行本单位交办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
3.退休、退职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4.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是发明人:①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②为物质技术条件利用提供方便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
委托完成约定→受托人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共同完成约定→共同

2.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不予保护的对象:

①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②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④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⑤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生产方法,可以授予)

⑥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和实
用新型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外观设计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公告和登记后方可生效

5.专利权的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6.终止:期限届满终止;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

7.专利的强制许可实施: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①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满3年后,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③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的人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8.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权利穷尽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专利产品的
善意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在先权利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国际条约,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
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9.对于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

【考点三】商标权(考概念)

1.商标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自愿注册为主的制度。目前必须注册的商品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2.未经注册的商标虽然也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

3.驰名商标

未注册的同类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已注册的全面保护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

4.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5.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给予核准注册。

(5)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国际博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6个月

6.商标权的期限:有效期为10年。到期可以续展,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7.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8.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9.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

【考点四】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考分类)

1.适用: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劳动合同的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单位对劳动者不能享有法定解除权续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先合同义务

用人单位(1)如实告知义务(2)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3)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者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4.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劳动合同订立中,如下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劳动合同的解除

协商解除
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过错性
解除
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得享劳动合同解除权。
非过错
性解除
劳动者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经济
性裁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职工说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破产法规定重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优先留用者: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者单方预告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
即时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

6.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除非劳动者具备过错性解除的情况: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考点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考概念)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不包括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

2.消费者的权利:安全保障权(最基本的权利);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求教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3.经营者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2)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4.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行政部门申诉;仲裁机构仲裁;法院诉讼

5.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1)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

(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3)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5)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2)对"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3)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考点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考分类)

1.特征:主体是经营者,不包括政府机关法人;损害其他经营者(NOT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种类

假冒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是双方都应如实入账。
虚假宣传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也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续表1


低价倾销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续表2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项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5)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商务部、质监局、物价部门等)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考点七】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考概念)

1.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天然的物品、建设工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质量抽查制度;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

(3)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4)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5.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1.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存在法定的免责情形: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2)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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