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
知识点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我国质量领域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并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知识点二: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一般来说,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大体有以下情况:一是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如儿童玩具),但因设计、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即为“不合理危险”。二是某些产品因本身的性质而具有一定的危险(如易燃易爆产品),但如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如因产品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该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就属于“不合理危险”。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知识点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我国于1985年建立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同时又是一种有效的法制手段。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产品质量法》规定,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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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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