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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专业考点:社会保险

发表时间:2017/4/14 10:45: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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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讲述国家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及补充保险的相关规定,难点在于这些规定在生活中的应用。

本章主要考点

1.社会保险的概念、参保范围、登记及缴费

2.基本养老保险的概念、缴费、待遇及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3.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保险基金的支付及保险关系的转移

4.工伤保险的原则和覆盖范围

5.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及劳动能力鉴定

6.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7.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考点一 社会保险制度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及实施原则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对遭遇劳动风险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

(二)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登记

1.各类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l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

4.对于首次参保的外国人,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四)社会保险缴费

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ll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考点二 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保险费的缴纳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退休年龄的规定:(1)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退休年龄为男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三)缴费不足l5年的处理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l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l5年。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l5年(含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l5年的,按照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可按照规定延长缴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的发放和调整机制

1.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内容

主要包括:委托银行发放、通过邮局寄发、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依托社区发放、设立派出机构发放。

2.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

包括:调整范围、调整幅度(一般为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一60%,并向退休时间早、待遇水平低的群体调整)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考点三 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保险覆盖范围

1.概念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抗御疾病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被保险人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覆盖范围

实施范围包括城镇所有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是目前社会保险中实施范围最广的。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原则上以地级城市为统筹单位进行,也允许以县为统筹单位。在一个统筹单位内,所有职工执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待遇,由统筹地区的劳动部门及其所属的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基金实行统筹使用和调剂。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保险基金的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费曲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水平按照当地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目前,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于两部分:

(1)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划入每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考虑年龄因素。

3.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考点四 工伤保险

考点五 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

(二)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l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l2个月

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6.一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注:①本人工资是指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计算。

7.遗属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规定中l、2、3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规定中的1、2的待遇。

8.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一次性伤亡补助金的50%。

9.下列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③拒绝治疗的。

(三)特殊情况

1.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职工被认定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考点六 劳动能力鉴定

1.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

2.如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3.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考点七 失业保险

考点八 生育保险

考点九 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一)企业年会

注:①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二)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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