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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试真题及答案

发表时间:2018/4/13 17:07: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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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①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②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A项错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C、D项错误。

3.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因此,应返还施工企业2000—1000—200~200—50—550(万元)。

5.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施工投标保证有效期。投标保证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而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因此B项正确。若由于评标时间过长,而使保证到期,招标人应当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或者保证书有效期,因此投标有效期是可以延长的。

6.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合同的形式。《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有关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是以要式为原则的。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不能对合同形式加以选择。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7.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要约。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虽然相对人的人数可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8.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要约撤销。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9.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承诺。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②承诺只能向要约人做出;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0.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合同效力。合同成立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同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1.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包括: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②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③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⑤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12.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可撤销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3.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而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则不同于无效合同。

14.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是合同关系的消灭,不可能恢复。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5.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行使抗辩权不是解除合同的必要条件;行使抗辩权并不是本方义务的终止;行使抗辩权与合同变更无关。

16.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

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7.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8.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是纠纷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它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在以上3项内容中,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仲裁没有法定管辖,如果当事人不约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将无法操作,仲裁协议将是无效的。至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则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来体现。可以认为在合同中选定仲裁委员会就是希望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同时,合同范围内的争议就是仲裁事项。

19.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必须招标的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0.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资格预审的内容。资格预审须知中明确列出投标人必须满足的最基本条件,可分为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两类。①必要合格条件通常包括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要求,是潜在投标人应满足的最低标准。②附加合格条件视招标项目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有特殊要求决定有无。招标人可以针对工程所需的特别措施或工艺的专长;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环境保护方针和保证体系;同类工程施工经历;项目经理资质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等方面设立附加合格条件。

21.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2.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投标文件的偏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的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两类。所有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都属于初评阶段应该淘汰的投标书。属于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书,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评标价法。评标价仅作为衡量投标人能力高低的量化比较方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仍以投标价格为准。

24.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定标。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设计招标。设计招标文件中仅提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应达到的技术指标、项目限定的工作范围、项目所在地的基本资料、要求完成的时间等内容,而无具体的工作量。开标时不是由招标单位的主持人宣读投标书并按报价高低排定标价次序,而是由各投标人自己说明投标方案的基本构思和意图,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而且不按报价高低排定标价次序。投入、产出经济效益比较以及设计资历都是设计投标书的评审内容。

26.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的现场工作条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

况,双方可以在合同内约定由发包人负责保证勘察工作顺利开展应提供的条件,可能包括:①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②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③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④平整施工现场;⑤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27.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有效期。从设计人收到定金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28.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设计工作内容的变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发包人需要委托其

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工作,如变更增加的设计内容专业性特点较强;超过了设计人资质条件允许承接的工作范围;或施工期间发生的设计变更,设计人由于资源能力所限,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等原因。在此情况下,发包人经原建设工程设计人书面同意后,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人不再对修改的部分负责。

29.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发包人负担全部工程成本,对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支付相应酬金的计价方式。这类计价方式通常用于紧急工程施工,如灾后修复工程;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双方对施工成本均心中无底,为了合理分担风险采用此种方式。

30.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工程试车中双方的责任。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或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1.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竣工时间的确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32.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索赔。该事件的责任在承包商自己,所以索赔不成立。

33.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前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者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检查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34.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重新检验表明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5.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工程师指示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通知后的48h内给予相应的答复。如果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h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36.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d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d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37.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质量保修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8.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工程量计量。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报告后7d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现场实际计量前24h通知承包人共同参加。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如果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工程师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若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工程师单方计量的结果无效。

39.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

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重新检验表明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0.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材料设备交货质量验收方法。交货质量验收方法包括经验鉴别法、物理试验和化学实验法。

41.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在合同条件中用“竣工时间”的概念,指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

42.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缺陷通知期的延长。缺陷通知期满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或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通知期,推迟颁发证书,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应超过竣工日后的2年。

43.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指定分包商的管理。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

44.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工程变更的范围。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①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②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③工程任何部分标

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④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⑤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⑥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45.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在后续支付时,分别计算应竣工日和实际支付日的调价款,经过对I;IS后按照对业主有利的原则执行。

46.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分包合同的索赔。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分包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论事件起因于业主或工程师的责任,还是承包商应承担的义务,他都只能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并保持影响事件发生后的现场同期记录。

47.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对承包商设备的控制。某些使用台班数较少的施工机械在现场闲置期间,如果承包商的其他合同工程需要使用时,可以向工程师申请暂时运出。

48.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保留金。当保留金已累计扣留到保留限额的60%时,为了使承包商有较充裕的流动资金用于工程施工,可以允许承包商提交保留金保函代换保留金。业主返还保留金限额的50%,剩余部分待颁发履约证书后再返还。保函金额在颁发接收证书后不递减。

49.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合同管理。业主接受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分包工作,承包商应在28天以前将选择的分包商的有关资质、经验等详细资料以及分包商开始工作的时间通知业主,经业主认可后才可以开始分包工作。

50.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施工索赔的分类。按索赔目的分类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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