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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考点: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

发表时间:2017/11/12 15:31: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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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

在《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对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的对象、要求、核称商品的方法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管理对象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的对象主要是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2.管理要求

(1)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2)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量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

(3)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规定的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规定的负偏差。

3.核称商品的方法

零售商品经销者和计量监督人员可以按照如下方法核称商品。

(1)原计量器具核称法

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并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码,砝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

(2)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

用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

(3)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

用另一台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的2倍。

4.法律责任

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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