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算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须经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的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且经出席的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条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凡本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按时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协会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根据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在协会中承担的职责和会员性质,采用不同的会费缴纳标准。
第五条 个人会员按下列标准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 |
会费(元) |
准会员 |
200 |
正会员 |
1000 |
在学校或政府部门任职的个人会员,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100%或50%的会费豁免。
第六条单位会员按下列标准缴纳会费:
单位类别 |
分档标准 |
会费(万元) |
|
寿险公司 |
上一年度总资产(亿元) |
5以下(含5) |
2 |
5-50(含50) |
8 |
||
50-500(含500) |
15 |
||
500以上 |
20 |
||
财产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
上一年度保费收入(亿元) |
10以下(含10) |
2 |
10-50(含50) |
8 |
||
50-100(含100) |
15 |
||
100以上 |
20 |
||
其他金融机构 |
/ |
/ |
5 |
中介服务机构 |
/ |
/ |
5 |
大专院校 |
/ |
/ |
0.5 |
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下的保险公司上年度亏损的,可申请减半缴纳当年度会费。
第三章 会费收取
第七条 协会会费按年度收取。当年度上半年入会会员自当年年度开始收取会费,下半年入会会员自次年年度开始收取会费。
第八条 会员会费可以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协会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四章 会费用途
第九条 会费支出应遵循取之会员、用之会员,量入为出、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十条 协会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章程所开展的业务活动支出。会费结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协会秘书处对会费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协会对会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十五条 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调整,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