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5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招标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3)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资格审查;(6)开标;(7)评标;(8)中标和签订合同;(9)终止招标。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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