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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11

发表时间:2016/7/24 11:13: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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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题(共4题,每题20分)

31 背景资料

某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8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方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

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写明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的。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导致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

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指出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是否应给予补偿?说明理由。

2.上述质量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调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哪些工作?

3.上述质量事故的调查组应由谁组织?监理单位是否应参加调查组?说明理由。

4.上述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由谁提出?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完成哪些工作?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谁提出?

参考解析:

1.(1)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

理由: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不妥之处:招标办主持开标会。

理由: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久主持。

不妥之处:乙承包单位提交保证金晚于规定时间。

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

(2)不予补偿。理由:招标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2.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承包单位停止相关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要求承包单位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要求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报告。

3.(1)应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理由:属一般质量事故。

(2)监理单位应该参加。理由:该事故是由于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造成的。

4.(1)由原设计单位提出。

(2)签发"工程复工令";监督技术处理方案的实施;组织检查、验收。

(3)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甲承包单位提出。

5.(1)所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合同履行中,双方所签书面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法院不予受理。理由:仲裁与诉讼两者只可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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