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F32008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2F320081 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5-9-1施行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7章42条。第40条规定:“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审查: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2.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气象水文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3.费用管理:不得调整和挪用。
4.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监督机构备案。
措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项目概况
b)编制依据
c)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主要负责人
d)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e)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f)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g)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h)其他有关事项
5.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布置,明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6.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监督机构上报备案资料: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拟拆除或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的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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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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