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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军转干考试法律专业知识讲解三

发表时间:2010/1/5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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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军转干法律专业知识讲解三: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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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3.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4.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两类。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标准、方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主体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设定或授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申请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根据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未经相对方的请求,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自己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政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拟制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与以不确定的相对方形成的一种拟制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与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为争执双方以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九)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与国家行为
这是两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政行为确定了行政机关对于法律规定的特定领域的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而不是由法院作出最终决定。对于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得向法院起诉;法院无权对终局裁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由于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意味着对法院司法审查的排除,剥夺了行政相对人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因此,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设定,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行政立法地自行设定终局裁决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为,一般与国家的主权有关。国家行为虽然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但是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和主权,如国防和外交行为。这些行为一般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以外,行政相对人不得因不服国家行为而起诉。如果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为遭受损失,一般可以以通过国家补偿的途径得到救济。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行政行为成立后,由于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或行政行为不适当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严重违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均可能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从而造成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的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申请有权国家机关宣布或由有权国家机关依职权宣布该行为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
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取消,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总之,行政行为被布无效后,被该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它不同于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效力。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的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废止。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将会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对象的普遍性。
二是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三是准立法性。
四是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这是《行政诉讼法》作出的规定。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二、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在于:
1)立法主体不同。
2)立法权来源不同。
3)立法的内容、表现形式及其效力等级不同。
行政立法一般只能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为表现形式,而权力机关的立法表现形式为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

4)立法程序不同。
5)立法效果不同。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和分类
1.行政立法的主体
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的分类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对称,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一般包括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

一、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根据行政征收发生的原因为标准,行政征收可分为: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如资源费、建设资金的征收。(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如税收、管理费的征收等。(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如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
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1.根据行为的动因不同,行政确认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根据对象的不同,行政确认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等的行政确认。

四、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监督的种类

(三) 行政监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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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处罚

六、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在行政法理论中,将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等,行政强制执行的表现形式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二)行政强制的种类
1.人身强制措施与财产强制措施
以调整的内容为标准,行政强制行为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对人身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对那些对社会有现实威胁或拒不接受有权机关作出的人身处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方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义务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拘留、强制扣留、强制遣返、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履行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方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如冻结、扣押、查封、划拨、强行拆除、强制许可、变价出售等。
2.即时性强制行为与执行性强制行为 

七、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八、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3.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
4.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裁决的种类
1.损害赔偿裁决
2.权属纠纷裁决
3.侵权纠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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