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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第一节考点: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8/9/7 9:27: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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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 居民企业

(二) 非居民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 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二) 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三)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的确定原则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

税率为 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

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

得税,适用税率为 20%。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以前年度亏损

(一) 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10特殊收入的确认。

(二)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 税前扣除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其他支出。

(四) 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3)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

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的 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1保险费。

12租赁费。

13劳动保护费。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五) 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

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 亏损弥补

(七) 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 固定资产

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4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规定。

(二) 生产性生物资产

(三) 无形资产

(四) 长期待摊费用

(五) 投资资产

(六) 存货

(七) 资产损失

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减免税额 -抵免税额

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 减、免税所得

1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非居民企业所得。

7从 2014年 11月 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RQF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三) 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

(四) 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五) 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六) 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七) 加速折旧

(八) 减计收入

(九) 应纳税额抵免

(十) 西部地区的减免税

八、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二) 纳税期限

(三)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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