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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第三节契税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7/2/24 10:12: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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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契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由权属的承受人缴纳。

知识点二: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一)契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二)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知识点三: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知识点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知识点五: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知识点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环节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属地征收管理

(三)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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