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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第六节: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8/3/19 11:52: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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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监督

1.财政监督的内容,

财政监督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二是通过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

2.财政监督的类型。

财政监督可分为广义的财政监督和狭义的财政监督、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3.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原则。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可以根据财政监督行为的不同,分为不同的制度,包括财政收入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投资监督法律制度、国有监督法律制度等。

(二)人大监督法律制度

监督财政,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和职责之一。预决算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监督职权的主要方面。

(三)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主体是审计机关。我国的审计机关包括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

(四)财政监督主体及职权

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和税收、国资、海关等相关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财政监督的主体。是政府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内设机构。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是由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财政违法行为、责任以及查处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财政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是指财政法律义务的违反者,即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财政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形式

财政违法行为分为14类。财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三)财政执法主体

财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拥有财政执法权力、承担财政执法职责的组织。财政执法主体只是组织,即有关财政执法机关,不是个人。财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财政执法职责时,是职务行为,不是以个人名义。

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执法主体包括以下3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四)财政执法权限和责任

1.财政执法权限的依据。

2.财政执法权限。

(1)调查、检查权。

(2)处理、处分、处罚权。

3.财政执法权限的协调。

4.财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五)财政执法程序

财政执法程序,是指财政执法主体进行调查、检查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过程中,依法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等行为规范。财政执法程序制度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财政执法程序。

1.财政检查准备程序。

2.财政检查实施程序。

3.财政处理处罚程序。

4.财政检查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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