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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分!这几道经济法试题值得一做哦!

发表时间:2020/9/5 18:48: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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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关于子公司法人资格和民事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B.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C.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应与母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种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发起人的人数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B.发起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C.发起人只能是自然人

D.发起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选项AD: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选项BC: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单选题】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B.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

C.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D.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为中国公民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创立大会应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出席,方可举行

B.创立大会仅由发起人组成

C.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D.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选项C错误,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是( )。

A.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B.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C.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选项A、B、C属于股东会职权 。

【单选题】郑某、吴某、蔡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郑某在章程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了认缴出资额的一半;吴某以房产出资,但未按章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蔡某如期足额缴纳出资。下列关于郑某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郑某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但无需向吴某、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B.郑某可将出资抽回,退出公司,但应向吴某、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C.郑某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D.郑某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吴某、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股东缴纳出资。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只有蔡某如期足额缴纳出资,所以,郑某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单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说法中,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是( )。

A.有限责任公司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名董事,不设董事会

B.两个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职工代表

C.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过半数选举产生

D.董事会可以设副董事长,由章程规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由此A错误。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因此B错误;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多选题】下列关于职工代表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有( )。

A.某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不设监事会,设二名监事,其中一名必须为职工代表

B.某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有9人,必须有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人数至少3人以上

C.甲国有企业投资设立了乙有限责任公司,其监事会成员必须有职工代表

D.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有职工代表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设监事会的才必须有职工代表,选项A不设监事会,可以没有职工代表;选项B,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会的职工代表没有人数限制;选项C,任何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因此D,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有职工代表,不是必须有。

【多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有5人,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有3人,下列章程约定事项中,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有( )。

A.临时股东会可以由2名监事提议召开

B.董事任期为3年,可连任

C.监事任期为2年,可连任

D.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职工代表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设监事会的应由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因此A错误;监事任期每届为3 年,因此C错误;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因此D正确。

【多选题】某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做出的下列事项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发行债券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B.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财务预算

C.由董事会作出向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决定

D.与某国有企业合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任董事

B.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C.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可以兼任监事

D.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可以兼任监事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多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甲、乙、丙分别以公司的名义,向B公司购买了若干辆公司用车未付款,签订了一整层写字楼的租赁合同,购买了若干台电脑。后因各种原因(非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未能成立,以下关于公司设立失败债务及费用承担正确的有( )。

A.对于设立过程产生的债务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B.B公司只能向有过错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发起人要求清偿债务

C.如果甲对外承担了责任后,可请求乙丙分担

D.如果因为甲的过错导致公司不能成立,乙、丙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甲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公司因故未成立,关于公司设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对外由甲乙丙三位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的话,有约定责任比例的,按照约定的责任比例;没有约定责任比例的,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出资比例不明或难以查清的,则由甲乙丙三人平均承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一般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

B.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设立的账户

C.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D.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设立程序——股东缴纳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多选题】2018年9月,李某、王某二人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的下列行为属于抽逃出资的是( )。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多选题】王某拟与李某、赵某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王某与其妻子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刘某商定,由刘某出面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王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刘某,李某和赵某。关于王某与刘某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刘某具有股东资格

C.刘某以自己为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由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张某,且张某知道刘某代王某持股,张某可以取得股权

D.王某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多选题】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表明投资者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有( )。

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B.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1/3成员选任

D.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不符合“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规定。

【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财产出资的有( )。

A.劳务

B.知识产权

C.土地使用权

D.特许经营权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登记事项。选项BC: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选项AD: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简答题】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

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了损失。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为防止李某继续损害自己的利益,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双方发生争议。

在变更股东的争议未解决前,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能否变更为甲公司股东?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李某无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给张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张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根据规定,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将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中,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没有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此张某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

(3)李某无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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