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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基础》(第八章第二节)

发表时间:2017/12/21 10:46: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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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汇总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概述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的,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建立基金,使个人在年老 (退休)、患病、工伤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

(一) 基本养老保险的含义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 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为:年满 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于按照 《公务 员 法》 管 理 的 单 位、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机 关 (单 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和来源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四)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计算

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五)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与待遇

对符合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的人员国家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基本医疗保险

(一) 基本医疗保险的含义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就医诊疗,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一定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 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统一保障待遇。

(三)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四) 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六) 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个月到 24个月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保险

(一) 工伤保险的含义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工作中或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遇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工伤保险基金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

(1)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2) 视同工伤的情形。

(3)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劳动能力鉴定。

(四) 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2.辅助器具装配费。

3.伤残待遇。

4.工亡待遇。

(五) 工伤保险待遇负担

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区分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 特别规定

五、失业保险

(一) 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保障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措施促进其再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 1年不足 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2个月;累计缴费满 5年不足 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8个月;累计缴费 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六、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

(一) 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 社会保险费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三)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七、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 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二) 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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