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纳税人
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知识点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知识点三: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
知识点四: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知识点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知识点六: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
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
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
4.基建项目存建期间的用地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征收。
对已经完工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
5.城镇内的集贸(农贸市场)用地
按规定应征收
6.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7.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
8.搬迁企业的用地。
9.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在企业厂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
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
16.电力行业用地。
2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22.邮政部门的土地。
23.供热企业暂免征收。
知识点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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