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西财政网:印发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规范通知

发表时间:2017/1/3 17:24: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规范等有关制度的通知

桂财会〔2016〕42号

各市财政局,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范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行为,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无纸化考试的安全、顺利、有序地进行,经研究,我厅对桂财会〔2010〕64号文和桂财会〔2010〕65号文印发的《广西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暂行办法》等十项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整合,并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规范》等六项制度.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规范》等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厅(会计管理处).原桂财会〔2010〕64号和桂财会〔2010〕65号印发的《广西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暂行办法》等10个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13〕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纸化考试是指:使用财政部组织建设的全国统一无纸化考试题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随机组卷生成无纸化考试试卷(包括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或珠算)进行的考试,主要包括考试报名、考场编排、准考证打印、试卷生成、上机考试、阅卷、成绩生成及查询等.

第三条  无纸化考试的电子试题、题库、试卷及考生成绩传输、保管、交接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按照国家保密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  无纸化考试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厅负责全区无纸化考试的统一组织和区直考区无纸化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市财政局分别负责管理本市的无纸化考试工作,并接受财政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财政厅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广西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六)确定自治区无纸化考试的报名时间、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等;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七)负责制定全区无纸化考试考点管理办法,确定考点认定的统一标准;

(八)其它无纸化考试的全区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考区工作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无纸化考试网上报名、网上缴费、考场编排、选聘培训考试考务工作人员等考试工作;

(二)对本考区的考生资格、报名信息、免试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负责本考区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考区考点的评估、选定、管理、监督等工作,并上报财政厅备案;

(五)负责本考区考试的考风、考纪工作;

(六)负责本考区试卷接收、分发和考试成绩上传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七)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财政厅根据全区应考人员、考试机位的数量、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每年的考试周期、考试计划和考点考场设置.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长、题型、题量、分值、合格标准等考试要求遵循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并在报名文件中公布.

第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各级财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组织无纸化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试报名

第十条  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区的报考时间、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当按公布的报考时间和办法,到指定的网站(广西财政会计网,网址:www.gxczkj.gov.cn)提交报考申请,填报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报考人员应当在报考时一次性填报所有三门考试科目.其中会计电算化和珠算两个科目可任选其中一个科目.无纸化考试三个科目的考试时间统一为每科60分钟.实行连续考试,即三个科目考试连续在180分钟内完成.

第十三条  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考务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批的标准向应考人员收取,财政厅合理确定各考区留用的考务费,以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务费,应当专项用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财政厅根据考点设置情况,组织指导各考区进行考场编排工作,并于考试前向报名成功的应考人员开通登录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功能.

第三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七条  考点和考场的设置应按照便利、集中的原则,根据报考人数及分布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无纸化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对于报名人数较多、符合考点设立条件的县(市、区),经所在市财政局审核合格并报财政厅同意后可以在该县(市、区)增设无纸化考试考点.

第十九条  各考区无纸化考试计算机考场由各考区组织建设.

各考区考场以建立自有计算机考试基地为主;在能保证安全可控的条件下,可适当利用社会资源部署计算机考场.

各考区应严格按照无纸化考点考场设置标准建设或选取符合标准的考点,并根据各考区报考人数确定考场数量及考试用计算机数量,做好考场的各项安排工作.

第四章 试题的传递和保管

第二十条  无纸化考试试卷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由财政厅、各地市财政局(或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和各考点分级落实保密安全责任制.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 ,做到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地考试试题保密安全工作负责,承担第一保密责任并签署责任书;应当在正式在编人员中设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保密管理工作,承担具体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全国统一题库由财政部定期以光盘方式下发给财政厅,题库的交接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各不得少于2人.交接双方应当认真核对移交光盘中的文件等内容,确认无误后进行密封处理,并由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财政厅应妥善保管题库,不得再向下级机构或考点整体下发题库.

第二十三条  财政厅应当提供专用计算机存储题库,并按照涉密单机标准进行防护和管理,张贴明显的密级和责任人标识.该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进行严格物理隔离,采取开机密码加密钥盘的方式,分别由两个保密员掌管.

第二十四条  题库光盘应当在内容导入专用计算机后及时 销毁,或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中.保险柜钥匙应当由两人分别保管,开柜密码应当分两段设置,由两个保密员分别掌管一段.

第二十五条  财政厅应当规范考试工作流程,建立题库 保管登记保密制度,禁止无关人员接触存放题库的保险柜或计算机.除考试启用试题或有特殊情况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专用计算机或题库光盘.

第二十六条  财政厅应当在考试前,在专用服务器上根据题库随机生成考试试卷.试卷生成时应当采用加密技术处理.

财政厅应当严格控制试卷的生成时间,并在充分考虑所需生成试卷数量和服务器工作性能等因素的基础上予以合理确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题库生成的试卷可以采取网络传输或以光盘为载体进行传递:

(一)通过财政内网或单位内部专网专线进行传输的,应当采取数字加密技术处理,并指定专人按照相关的操作规范使用专用账号进行一次性操作完成;

(二)以光盘为载体进行传递的,应当参照题库的交接和保管方式,由专人负责.当次考试结束后应当及时销毁试卷光盘.各考区应当将销毁试卷光盘的书面记录(含销毁时间、销毁人、监销人等)报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财政厅应当在试卷生成后及时下发至考点,下发时间一般不得超出开考前24小时,并在考试服务器中加密保存.

下发至各考点的试卷,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其只有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段内,由应考人员登录考试系统方能解密使用.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考务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应考人员的试卷试题编号和答题结果等数据采用加密技术收集、备份,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方式传回财政厅的专用服务器,并销毁存放于考点服务器和考试计算机中的试题和答题结果.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三十条  财政厅应当设置专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一条 无纸化考试在全区范围内同一时间举行.每次考试截止时间各考区可以不同,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由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造成某一考区需要推迟开考时间、延长结束时间或取消该考区考试的,必须报请财政厅同意.

第三十二条 各考点应当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应根据考试工作需要,选配必要的考务工作人员,承担监考、巡视等考试组织工作.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如"主考"、"监考"、"巡视"等.监考人员应当阻止非考务工作人员和非本考场应考人员进入考场.

第三十三条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要求:

(一)根据全区报考人数及分布情况,在全区14个市和区直设考区,考区下设考点,每一考点内可设若干考场.考点内的考场应当相对集中,考试用的服务器要严格按照要求配置,考试用的计算机(以下简称考试机)数量和硬件配置应符合无纸化考试要求.

为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所有考区应预留10%左右备用考试机以备应急.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规定合理确定预留比例.编排考场座位时不包括备用考试机.

(二)每个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三)考场应安全、安静、光线充足并配有电源稳压器、不间断电源、空调机、去湿机等,以保证电脑正常运行.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

第三十四条  各考区要严格按照规定配备考试考务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在考试期间应当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选派巡视人员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考务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培训,并经考核通过后方能承担监考、巡视工作.

考务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本场应考人员有直系亲属或直接工作隶属关系的,不得承担本场考试监考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不得从事本次考试巡考工作.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安排巡视点时,不得安排巡视人员回其原籍等较为熟悉的考区或考点巡视.

第三十五条  开考前,各考点负责人、考务工作人员及考场系统管理员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考试开始前应张贴考点标志、考场分布图、考试有关规则及考试时间表.在考场附近明显处张贴考场号及考场座次表.

(二)与本地供电部门联系,确保考试当天考点的电力供应,并制订紧急应对措施.

(三)考点服务器和考生考试机的硬件、系统软件及网络环境应严格按照财政厅规定的标准配置.

(四)考试期间考场内服务器及所有考试机禁止连接互联网.

(五)考点服务器必须配备不间断电源(UPS),防止突然断电,致使数据丢失.

(六)考点服务器与考生考试用机组成局域网且保证网络畅通.考生数量在100人以上的考点,使用较好的交换机(如1000M交换机),避免考生同时答题时产生网络阻塞情况.

(七)考点服务器与考试机的日期与时间在考试前要统一调整一致.考试以考试服务器时间为准,考试结束时间到,考试服务器将自动收卷.

(八)考前必须对考点服务器及考试机进行检查.考点服务器要求安装Windows Server2003或Windows Server2008操作系统,4G内存,使用双硬盘同步写数据,出现意外情况可使用备份硬盘;考试机要求安装Windows XP操作系统,512M以上内存,IE6浏览器;清除与考试无关的应用程序(如杀毒软件等);屏蔽掉USB口及软驱,屏蔽与答题无关的键盘按键及按钮,禁止考生安装使用U盘或软盘,以免外带病毒,影响整个考点的考试.

(九)正确安装考试软件,即:登入后台管理界面,将"考生考试登录"的快捷方式发送到每台考生机器的桌面.考试入场时,考生要经过身份证核实后方能入场.考试时,考生直接双击桌面的快捷方式,正确输入身份证号后即可开始考试.考试软件的安装由软件提供商全程指导.

(十)考试前两天,财政厅通过安全路径把试题传给各考区,各考区保密员接收试题后,应分考点、考场、场次刻录成光盘等形式并进行密封处理,妥善保管.

(十一)考试前一天,由考试经办人员监督系统管理员把试题导入考试系统,并予以封存.

试题下发到各考区后的保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考试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实施办法》(桂财会〔2010〕27号)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考区要加强对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考场纪律.监考人员应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工作人员职责》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各考区考试结束后的工作:

(一)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会同考点系统管理员,在考试结束后10分钟内及时导出该场考试数据交考务办公室由保密员按保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二)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见附表1),交回考点考务办公室,考区根据各考点上报的《考场情况报告单》形成《考区情况报告单》(见附表2),于每天考试结束后30分钟内传真到财政厅.

(三)每期考试结束之后,各考区要分考试日期及考点、考场、场次汇总该期所有考生考试成绩数据通过安全保密路径上传到财政厅指定地址.

第三十八条 各考点应当按照下列工作流程有序组织考试实施工作:

(一)考前准备工作.

1.考点系统管理员在考试前5日,应安装好考点考试系统,同时进行一次必要的测试,调试每台考试用机,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考试系统供应商提供技术支持.

2.系统管理员应提前1天对机房电源配备、计算机状况进行检查;做好考场的布置工作,并对考场服务器进行密封处理.

3.监考人员应提前1天完成考场的布置、检查工作,并密封考场.

4.考试开始前45分钟,所有监考人员须到考点办公室报到,领取密封的试题光盘、考生签到表和监考证件.

5.考试开始前45分钟,系统管理员启动机器,检查机器状态和考试系统,确保考试系统能正常使用.考区保密员将软件供应商提供的加密器监督系统管理员通过USB接口插入每个考点的考试服务器.每台考试服务器配备一个加密器.

6.考试开始前3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并进行身份证读卡认证.监考人员要求考生将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放到指定位置,考生必须对号入座.提醒考生将《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统一放于座位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对.

7.考生就座后,一名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及考试的注意事项.同时由另一监考人员核对考生证件.

8.考生在打开的考试系统登录界面准确输入考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等待开考指令,并认真核对系统上显示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考试科目、照片、考场及座位号等信息.若发现错误,考生应立即报告监考人,监考人员核实后立即向考点主考汇报并协同系统管理员及时解决.

(二)考试过程的要求.

考试过程当中应严格按照《考生守则》进行,具体如下:

11.考生进入考场签到以及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要分批次逐一检查核对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等统一规定的证件是否与本人一致,如不符,立即查明予以处理.有条件的考区可以对应考人员进行照片采集或指纹采集.

12.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进行90分钟内禁止考生离场.监考人员在开考30分钟后,在系统中标示缺考考生信息.

13.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不准对考生进行提示或帮助操作.

14.监考人员要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并必须如实地将考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记录,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点负责人及时处理.

15.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能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看手机、谈笑、抄做试题),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三)考试结束后的要求.

16.监考人员指导、督促考生按要求退出考试程序.

17.监考人员清理考场,计算机管理人员检查计算机状况后,关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认真核对考场记录和应考、缺考、实考人数.

18.系统管理员应在每场考试结束后10分钟内由监考人员监督从系统中导出考生考试成绩,备份考试数据.每天考试结束后,汇总当天各场次考生考试成绩,交考区保密员按规定处理.

19.当天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协助巡视人员对考试服务器、考场进行贴封.

第三十九条  财政厅和各考区应当对考试过程中出现考试设备严重故障、考场断电、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无法正常进行考试的情况,做好应急预案并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十条  各考区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严格执行无纸化考试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

对于违反考试有关制度和工作纪律者,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并追究考区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政厅应当统一管理全区的考试信息,具体包括:考试报名人数、应考人员答题结果和考试成绩等,并按要求向财政部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当通过考试系统进行评卷,不得人为调整应考人员成绩.

第四十三条  同一应考人员所有报考科目考试成绩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视为通过考试.单科考试成绩不滚动计算.

第四十四条  财政厅在全区每次考试全部结束后30日内公布考试结果.

第四十五条  财政厅应当在公布考试结果的同时,将所有考试通过人员信息导入自治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并设置为待激活状态.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通过人员领取会计从业证书时将其信息激活.

第四十六条  考试系统日志、应考人员信息、试卷试题编号、答题结果、考试成绩的保管期限为1年,考试期间监控录像的保额期限为6个月.

第四十七条  财政厅应当将考试舞弊人员信息,及时纳入禁考人员数据库管理,在规定期限内不允许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考区应当结合本考区实际情况,制订工作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规范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工作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gx)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