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高校:
为加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管理,严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我厅制定了《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办法》发布之日起,2003年5月20日由河北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河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教人[2003]27号)同时废止。涉及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政策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二、各高校要认真学习《办法》,贯彻执行文件精神,深刻认识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教师资格制度在高校人事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抓手作用。同时,加强宣传教育,促使在职教师主动适应教师资格制度的新形势,自觉提高业务水平,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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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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