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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岛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发表时间:2016/10/31 17:16: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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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度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6〕114号)要求,现将2016年度青岛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药学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范围

(一)在我市所属医药行业中从事药品生产、科研设计、经营和监督管理,并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符合晋升(确认)药学专业初级资格的人员;

(二)在外地已取得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调入我市后继续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须在我市有关单位从业的人员;

(三)其它委托我市代评(考)的符合晋升(确认)药学专业初级资格的人员。

二、考试办法

药学专业初级资格实行以考代评的办法。晋升(确认)药学专业初级资格的,须参加青岛市药学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经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后发证。

三、职责分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青岛市医药行业协会组织青岛市药品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由青岛市医药行业协会负责考试材料审核、考试组织、成绩发布、证书办理等具体工作,所发放的证书经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审核后予以认可。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各区市药监部门的协调工作。

四、申报条件

申请报考药学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工作。

(二)取得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的报考人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专业条件:

1、药士: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现从事药学专业满一年的。

2、药师:

⑴取得研究生学历,毕业当年;

⑵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现从事药学专业满一年的;

⑶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取得药士资格后从事药学专业满两年的;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现从事药学专业满三年的;

⑷取得中专学历,并在取得药士资格后从事药学专业满四年的。

(三)取得其他专业学历的报考人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专业条件:

1、药士: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现从事药学专业满两年的。

2、药师:

⑴取得研究生学历,现从事药学专业满一年的;

⑵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现从事药学专业满两年的;

⑶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取得药士资格后从事药学专业满两年的;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现从事药学专业满四年的;

⑷取得中专学历,并在取得药士资格后从事药学专业满四年的。

(四)因工作需要变更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专业)的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须从事相应的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申报相应的药学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药学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被有关部门查处未满十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的;

(三)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考试科目与安排

2016年度药学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仍然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考试分西药、中药两个专业科目,考生可根据所从事专业任选其中一科。每个专业科目的考试时间为60分钟。

西药专业考试科目包括药理学、药剂学、西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及药学管理与法规;中药专业考试科目包括中药鉴定学、中药制剂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及药学管理与法规。详见《药学初级考试大纲》(附件1)。

七、报考材料及程序

(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填写《青岛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表中各栏目内容须经报考人员个人档案存放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并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原件: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有效学历毕业证书;

3、《推荐报考人员单位诚信承诺书》(由报名人员及所在单位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见附件3);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5、取得药士资格并申报药师资格考试的,须提供药士资格证书;

6、已在外地取得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须提供原资格证书。

(二)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申报条件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人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代收评审费;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审核通过后在《青岛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一并加盖公章。

(三)各区(市)将最终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按《青岛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见附件4)格式汇总并生成Excel表格,打印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章后,连同电子版报送青岛市医药行业协会。

八、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青岛市医药行业协会报名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6年11月14日至11月17日

地点: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01号

联系人:于维丽

联系电话:0532-82887275 15563915566

(二)各区、市报名地点

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本辖区内的考试报名工作,具体报名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高新区河东路368号(蓝色生物医药产业园)一号楼一楼东区综合业务科;

联系人,张东辉; 联系电话,68013005。

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南区岳阳路10号(航空工业疗养院院里)药化科;

联系人,邵东洁;联系电话,81639368。

市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路107号办公楼409室;

联系人,邱 文;联系电话,66952757。

李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果园路9号4楼403室;

联系人,韩 爽;联系电话,87623108。

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银川东路9号(崂山人力资源大厦)13楼1313室;

联系人,张 璇;联系电话,88999787、88998517。

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珠江路577号组织人事科423室;

联系人,崔 雪;联系电话,85171099。

城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阳路325号监管科509室;

联系人,董京良;联系电话,87868393。

胶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东楼616室;

联系人,管 伟;联系电话,82289390。

即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兴路75号药械监管科;

联系人,赵辰虎;联系电话,88511836。

平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路89号药品及医疗器械监管科;

联系人,卢 俊;联系电话,88391222。

莱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岛东路7号三楼财务室;

联系人,赵丽娜;联系电话,83963105。

九、其他有关事项

1、申报条件中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

2、收费标准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价费发【2016】4号)有关收费标准,药学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个科目100元。

3、咨询电话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0532-85912042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0532-85916856

青岛市医药行业协会

0532-82887275 15563915566

附件: 1.药学初级考试大纲 .doc

2.青岛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doc

3.推荐报考人员单位诚信承诺书.doc

4.2016年度青岛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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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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