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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人社局:2017年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

发表时间:2017/7/12 11:18: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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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2017年8月4日—8月14日

提示:为提高报名效率,在注册和报名考试前,报考人员须使用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审核。>>>2017年安全工程师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使用说明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吉人社办字〔2017〕52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办法

为方便考生,简化报名流程,倡导诚信报名,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考后资格审核,考生按照报名文件要求的报考条件,承诺符合报考条件并在网上签订《报考人员诚信考试承诺书》后方可报考。执业药师报考级别为免试二科的预合格考生实行考后现场资格审核,执业药师报考级别为考全科和其他考试的预合格考生实行考后网上资格审核。请考生认真阅读、准确理解相关报考规定,确保本人所填信息真实有效且符合报考条件,报考条件详见附件1,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学历或学位是指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教高〔2012〕9号)中所设置的有关学科门类专业。

(一)网上报名时间: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为 2017年7月12日—7月21日,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 2017年8月4日—8月14日

网上报名流程如下:

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cpta.com.cn)快速通道“网上报名”栏目,进行报名。报名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注册及照片处理。考生按系统提示注册,注册时上传近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证件数码彩色照片(JPG格式,大小控制在100K以内),“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

(2)选择考区。考生按单位属地原则报名,以单位法人证或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机关公章为准。持单位属地外居民身份证报名的考生,考后网上资格审核时需提供属地城市公安机关办理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暂)住证、与现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用工备案合同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中央直属单位及省直管县(市)仍按原渠道报名。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属分局的企业考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为长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事业单位考生,报名考区请选择“长春市考区”。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考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为吉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事业单位考生,报名考区请选择“省中直考区”。

凡错报考区的考生,考后网上资格审核一律不予通过。请考生慎重报考。

(3)选择考试。考生应对照考试报名文件,按要求选择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

(4)填报信息。填报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应如实、准确填报考试信息。考生错报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等考试相关信息,责任自负。

(5)打印报名表。考生确认报考信息准确无误后,可在网上自行打印报名表,报名表供考生核对报考信息之用。

(6)信息修改。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和“缴费”,在未确认缴费前考生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考生一旦缴费,将不能对所填报考信息进行任何修改。

(二)网上缴费时间与网上报名时间相同

报名信息确认无误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缴费成功后,请点击“报名完成”,查看“缴费状态”确定缴费成功。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打印准考证

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在“打印准考证栏目”用A4纸在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类别考试日期考试时间及内容备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一、二级结构、土木、公用设备、电气、化工、环保)9月23日上午08:00-11: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上)上午08:00-12: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上)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禁止考生携带任何参考资料;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与考试有关的规范、手册等各种资料(主要推荐规范、标准、规程目录,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www.pqrc.org.cn“考试动态”栏目查询)。考生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并严格按照试卷封面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进行作答。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下午14:00- 17: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下)下午14:00- 18: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下)
9月24日上午08:00-11: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上)上午08:00-12:00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上)
下午14:00- 17: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下)下午14:00-18:00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下)
10月14日上午0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下午14:00- 16: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2015年版执业药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有关情况见附件3。
10月15日上午0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下午14:00- 16:30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月15日上午09:00—12:00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初级)下午14:00—17:00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初级)各科目均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网络阅卷。考生务必注意:1、答题前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考生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2017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征订与发行负责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4。
10月21日上午09:00—11:30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下午14:00—17:00建设工程计价前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务必注意:1、答题前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考生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教材相关说明见附件5。
10月22日上午09:00—11:30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下午14:00—18:00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10月28日上午09:00-11:30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下午14:00-16:30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科目及成绩有效期保持不变,暂停考试年份(2016年)不计入成绩有效期。前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混合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网络阅卷。考生务必注意:1、答题前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考生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客观题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主观题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请参见《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说明》(附件6)。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事宜请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安全大厦1003室,邮编:100012,电话:010-64965024,64913859,网址:http://book.chinasafety.ac.cn
10月29日上午09:00-11:30安全生产技术下午14:00-16:30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11月4日上午09:00—11:30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下午14:00—16:30经济基础知识(中级)中级考试均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携带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考生务必按试卷封二“应试人员注意事项”的要求填涂试卷代码,试卷代码填涂有误将影响考试成绩,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2017年度经济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政策法规调整情况进行了修订,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征订方式见附件7。
11月5日上午09:00—11:00专业知识与实务(初级)下午14:00—16:00经济基础知识(初级)初级考试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在计算机上作答,考生无须携带任何工具参加考试。禁止将任何文具、具有(电子)记录、存储、计算或通讯功能的工具及考试相关资料带入考场座位。若遇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完成电子化考试的,统一于11月12日组织补考。2017年度经济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政策法规调整情况进行了修订,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征订方式见附件7。

三、考后资格审核

(一)网上资格审核考生需准备的材料

国家考试成绩或合格标准公布后,省人事考试网将发布考后资格审核公告和预合格考生名单,对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合格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复审,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1、报考条件要求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扫描件和相应毕业证书带二维验证码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扫描件。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的扫描件。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打印,无法提供的考生凭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也可进行资格审核。《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供,我省由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地址:长春市金川街151号。特别提示:出具该报告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有需要的考生请务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2、由单位法人出具的《学历学位及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扫描件,应届毕业生报考出版或经济初级资格的预合格考生需准备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扫描件,以上证明样式详见相应考试的考后网上资格审核公告。

3、社会在职考生需准备带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或《营业执照》扫描件。

4、居民身份证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扫描件。

(二)网上资格审核有关规定

1、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的60%作为暂定合格标准,在资格审核公告中将公布预合格人员名单。预合格人员按规定要求和时限进行网上提交材料,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文件的要求,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网上提交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全部考试科目成绩,不予核发证书。考试成绩将于考试结束后2个月左右时间,在国家有关部委网站或吉林省人事考试网公布。

2、预合格考生请随时关注吉林省人事考试网或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相关考试考后审核的消息,官方微信号为:jlsrskszx,考试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预合格考生。网上提交完相关材料后,请随时密切关注考后审核系统考试机构给出的审核意见,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3、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考试资格的考生,在准考证打印环节核实的,取消报考资格,不得参加考试;在考后网上审核环节核实的,取消考试成绩,不予核发证书或成绩证明;在证书发放环节核实的,取消考试成绩,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成绩证明无效。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有关情况通报到考生所在单位。

4、单位法人或授权的人事部门负责人要严格审查本单位考生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专业资格等有关报考信息,确认考生符合报考条件后,再在有关证明材料上签名、加盖法人章和公章,单位法人或授权的人事部门负责人在报名表上签名或加盖法人章和公章,即视为其同意报考并证明该考生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所在单位对考生资格审查不严,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相关责任。

5、伪造单位印章、法人章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关于现场资格审核

执业药师报考级别为免试二科的预合格考生实行考后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地点和所需材料统一在考后资格审核公告发布,相关规定与考后网上资格审核的规定相同。

四、考试相关政策及事项

(一)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符合报考条件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者均可报考。凡不符合报考条件,以及在人事考试中替考、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后果自负。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人社部令第12号废止。人社部令第31号规定对考生考试过程当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做了明确处理规定,其中考生在考试过程当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三)根据《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25号),国家阅卷时将采用技术手段对所有考生试卷进行雷同试卷检测鉴定,无论抄袭、被抄袭、通讯工具作弊等产生的雷同试卷或试卷代码异常,一律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在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的同时,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被他人抄袭。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及违禁物品资料带入考场座位,一经发现,不论使用与否,一律按违纪处理。

(四)凡为考生虚假报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一经核实,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在信用吉林网、吉林红盾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上予以曝光。

五、证书领取

(一)国家下发证书后,省人事考试网发布证书领取通知。证书领取时间请关注吉林省人事考试网服务指南“证书领取通知”栏目相关消息。在各市(州)考区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

(二)考生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成绩证明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各环节的考试服务工作。要加强考试宣传,为考生提供优质的考试服务,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统一部署,对大规模、有组织、高科技作弊予以严厉打击,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

(二)要高度重视经济初级机考工作。各地要多渠道、多角度地开展宣传,引导考生提前在部考试中心官方网站,通过模拟作答系统熟悉考试作答界面。各地要提前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机考考务实施细则,安排充足的时间组织人员培训和模拟测试。要通过反复演练,确保主考、监考人员熟悉机考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要求,确保系统管理员熟练掌握机考系统的使用和突发情况处理。考点考场设置须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务必确保考试期间电力运行正常。

(三)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考后网上资格审查工作,严格审查报考资格,实行双审制和资格审查责任制,做到谁审查、谁负责,明确任务、目标、责任人和相关要求。

(四)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加强网上资格审核用户权限及密码管理,确保网上资格审核工作有序顺利实施。

(五)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 进一步贯彻落实《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提高考试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明确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各环节责任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责任事故绝不姑息。在考试实施以及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通知如有未尽事宜,请关注补充通知。

附件:

1.报考条件及有关事项

2.考试收费标准

6.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说明

9.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10.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吉林省军区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发

附件1

报考条件及有关事项

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各专业的专业考试指定的规范、标准、规程、技术(设计)手册目录请考生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官网(www.pqrc.org.cn)考试动态栏目查询,相关土建类专业评估信息可登录高校土建类专业评估信息系统(edu.mohurd.gov.cn)查询。其他考试报考条件及有关事项如下:

考试类别所学专业或职称学位或学历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大专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本科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双学士、研究生班、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博士学位不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人员,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2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的考试:1. 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2. 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二、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级别为免2科)考试的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三、药学、中药学专业是指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教高〔2012〕9号)中所设置的有关学科门类专业。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8。四、执业药师报考级别为免试二科的预合格考生实行考后现场资格审核,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预合格考生实行考后网上资格审核。
工程造价本科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大专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大专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上述专业双学士、研究生班、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一、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二、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级别为免二科)考试的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三、工程造价、工程或工程经济专业是指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教高〔2012〕9号)中所设置的有关学科门类专业。
中级不限大专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本科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博士学位不限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也可报考:1、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可报考。2、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报考。
初级不限大专及以上不限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也可报考:1、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的。2、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精神,各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对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参加考试报名(限2017届应届毕业生)。
一、2001年8月7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免试相应级别《出版专业基础知识》科目,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二、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报考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7年
大学专科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5年
大学本科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3年
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2年
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年
博士学位不限
一、对中专以上学历层次专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的审核,参照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9)、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见附件10)执行。二、取得其他专业学历,本科以下学历其相对应的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第二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其相对应的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年限延长1年。三、凡符合报考条件,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四、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级别为免二科)考试的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五、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指劳动安全工程、劳动卫生工程、特种设备安全工程、安全检测检验技术、安全系统工程5类工程技术工作。六、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是指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教高〔2012〕9号)中所设置的有关学科门类专业。
中级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中专从事经济工作满10年
不限大学专科从事经济工作满6年
大学本科从事经济工作满4年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从事经济工作满2年
硕士学位从事经济工作满1年
博士学位不限
初级不限高中以上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一、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报考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二、各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对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参加考试报名(限2017届应届毕业生)。

附件2

考试收费标准

考试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每人每科99元专业每人每科107元《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收函字〔2016〕248号承担考试报名任务的市州留用考务费4元/科。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每人每科110元同上同上
土木工程师(岩土)基础每人每科99元专业客观题每人每科79元专业主观题每人每科90元同上同上
公用设备工程师各类别基础每人每科99元给水排水专业客观题每人每科80元给水排水专业主观题每人每科84元暖通空调专业客观题每人每科83元暖通空调专业主观题每人每科87元动力专业客观题每人每科85元动力专业主观题每人每科90元同上同上
电气工程师各类别基础每人每科99元各类别专业客观题每人每科83元各类别专业主观题每人每科87元同上同上
化工工程师基础每人每科105元专业客观题每人每科95元专业主观题每人每科95元同上同上
环保工程师基础每人每科105元专业客观题每人每科85元专业主观题每人每科90元同上同上
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基础每人每科118元专业客观题每人每科95元专业主观题每人每科95元同上同上
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各类别基础每人每科108元各类别专业客观题每人每科90元各类别专业主观题每人每科95元同上同上
执业药师每人每科65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16〕248号同上
造价工程师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74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104元同上同上
注册安全工程师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74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78元同上同上
出版每人每科83元同上同上
经济每人每科71元同上承担考试报名任务的市州留用考务费4元/科,承担考试组织实施任务的市州留用考试组织费30元/科。

附件6

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5.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18.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4.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5.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6.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8.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20.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附件9

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一、研究生学科

门类代码及名称2011年3月起学科名称97年-2011年2月学科名称
一级学科代码及名称一级学科代码及名称二级学科名称
工学力学力学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
固体力学
流体力学
工程力学
机械工程机械工程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电子工程
机械设计及理论
车辆工程
0803 光学工程0803 光学工程光学工程
仪器科学与技术仪器科学与技术精密仪器及机械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
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与化学
材料学
材料加工工程
冶金工程冶金工程冶金物理化学
钢铁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工程热物理
热能工程
动力机械及工程
流体机械及工程
制冷及低温工程
化工过程机械
电气工程电气工程电机与电器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电工理论与新技术
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物理电子学
电路与系统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信息与通信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通信与信息系统
信号与信息处理
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系统工程
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
导航、制导与控制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系统结构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计算机应用技术
建筑学建筑学建筑历史与理论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城市规划与设计(含∶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
建筑技术科学
工学土木工程土木工程岩土工程
结构工程
市政工程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
桥梁与隧道工程
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水文学及水资源
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
水工结构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测绘科学与技术测绘科学与技术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
摄影测量与遥感
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
化学工程与技术化学工程与技术化学工程
化学工艺
生物化工
应用化学
工业催化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矿产普查与勘探
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
地质工程
矿业工程矿业工程采矿工程
矿物加工工程
安全技术及工程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油气井工程
油气田开发工程
油气储运工程
纺织科学与工程纺织科学与工程纺织工程
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
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
服装设计与工程
轻工技术与工程轻工技术与工程制浆造纸工程
制糖工程
发酵工程
皮革化学与工程
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工程道路与铁道工程
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
轮机工程
水声工程
工学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飞行器设计
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
航空宇航制造工程
人机与环境工程
兵器科学与技术兵器科学与技术武器系统与运用工程
兵器发射理论与技术
火炮、自动武器与弹药工程
军事化学与烟火技术
核科学与技术核科学与技术核能科学与工程
核燃料循环与材料
核技术及应用
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
农业工程农业工程农业机械化工程
农业水土工程
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
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
林业工程林业工程森林工程
木材科学与技术
林产化学加工工程
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
环境工程
0831 生物医学工程0831 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
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
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0833 城乡规划学  
0834 风景园林学  
0835 软件工程  
0836 生物工程  
0837 安全科学与工程  
0838 公安技术  
管理学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
工商管理工商管理企业管理
技术经济及管理
农林经济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农业经济管理
林业经济管理

注:源自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全国)(1997年修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二、本科专业

分类2012年9月-现在专业名称1998年-2012年9月专业名称1993-1998年专业名称1993年前专业名称
工学类土木工程土木工程矿井建设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城镇建设城镇建设
交通土建工程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饭店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学建筑学建筑学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无线电物理学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
信息与电子科学 
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材料与无器件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
微电子技术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物理电子技术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
光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
物理电子和光电子技术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科学教育计算机科学教育
软件工程 
计算机器件及设备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 
矿物加工工程矿物加工工程选矿工程选矿工程
矿物加工工程 
勘察技术与工程勘察技术与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应用地球化学地球化学与勘察
应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
勘察工程探矿工程
 测绘工程测绘工程大地测量大地测量
测量工程测量学,工程测量,矿山测量
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
地图学地图制图
交通工程交通工程交通工程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机场工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总图设计与运输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船舶工程船舶工程,造船工艺及设备
海岸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结构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利用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能源与动力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热力发动机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内燃机,热力涡轮机,军用车辆发动机,水下动力机械工程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热能工程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锅炉
制冷与低温技术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制冷与冷藏技术
冶金工程冶金工程钢铁冶金钢铁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有色金属冶金
冶金物理化学冶金物理化学
冶金 
环境工程环境工程环境工程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规划与管理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农业环境保护农业环境保护
安全工程安全工程矿山通风与安全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安全工程
 金属材料工程金属材料工程金属材料与热处理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压力加工金属压力加工
粉末冶金粉末冶金
复合材料复合材料
腐蚀与防护腐蚀与防护
铸造铸造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锻压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焊接工艺及设备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与制品
硅酸盐工程硅酸盐工程
复合材料复合材料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金属材料与热处理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铸造铸造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锻压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焊接工艺及设备
石油工程石油工程石油工程钻井工程,采油工程,油藏工程
油气储运工程油气储运工程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石油储运
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学工程化学工程,石油加工,工业化学,核化工
化工工艺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煤化工
高分子化工高分子化工
精细化工精细化工,感光材料
生物化工生物化工
工业分析工业分析
电化学工程电化学生产工艺
工业催化工业催化
化学工程与工艺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生物化学工程 
生物工程生物工程生物化工生物化工
微生物制药微生物制药
生物化学工程 
发酵工程发酵工程
制药工程制药工程化学制药化学制药
生物制药生物制药
中药制药中药制药
制药工程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给水排水工程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通信工程通信工程通信工程通信工程,无线通信,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通信 
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子工程无线电技术,广播电视工程,电子视监,电子工程,水声电子工程,船舶通信导航,大气探测技术,微电子电路与系统,水下引导电子技术
应用电子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电子技术
信息工程信息工程,图象传输与处理,信息处理显示与识别,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广播电视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刑事照相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工程,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工程
机械设计及制造机械设计及制造,矿业机械,冶金机械,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纺织机械,仪器机械,印刷机械,农业机械
机车车辆工程铁道车辆
汽车与拖拉机汽车与拖拉机
流体传动及控制流体传动及控制,流体控制与操纵系统
真空技术及设备真空技术及设备
机械电子工程电子精密机械,电子设备结构,机械自动化及机器人,机械制造电子控制与检测,机械电子工程
设备工程与管理设备工程与管理
林业与木工机械林业机械
测控技术与仪器测控技术与仪器精密仪器精密仪器,时间计控技术及仪器,分析仪器,科学仪器工程
光学技术与光电仪器应用光学,光学材料,光学工艺与测试,光学仪器
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检测技术及仪器,电磁测量及仪表,工业自动化仪表,仪表及测试系统,无损检测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几何量计量测试几何量计量测试
热工计量测试热工计量测试
力学计量测试力学计量测试
无线电计量测试无线电计量测试
检测技术与精密仪器 
测控技术与仪器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化工设备与机械化工设备与机械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继电保护与自动远动技术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高电压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气绝缘材料
电气技术电气技术,船舶电气管理,铁道电气化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电机,电器,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
光源与照明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航海技术航海技术海 海洋船舶驾驶海洋船舶驾驶
轮机工程轮机工程轮 轮机管理轮机管理
交通运输交通运输交通运输铁道运输,交通运输管理工程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汽车运用工程
道路交通管理工程 
自动化自动化流体传动及控制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工业自动化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
自动化 
自动控制自动控制,交通信号与控制,水下自航器自动控制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飞行器自动控制 ,导弹制导,惯性导航与仪表
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
核工程与核技术核工程与核技术核技术同位素分离,核材料,核电子学与核技术应用
核工程核反应堆工程,核动力装置
工程力学工程力学工程力学工程力学
管理学工程管理工程管理管理过程工业管理工程,建筑管理工程,邮电管理工程,物资管理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国际工程管理 
房地产经营管理 
工业工程工业工程工业工程 
工商管理工商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
国际企业管理国际企业管理
工商管理 
投资经济投资经济管理
技术经济技术经济
邮电通信管理 
林业经济管理林业经济管理
农业经济管理 

注:源自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2012年)

三、其他

专科、中专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中与本附件所列本科专业相应、相近专业执行。

附件10

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详细信息

职业名称: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编码:2-02-28(GBM 20228)

所在分类: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1)2-02-28-01 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规划、设计、安全防范风险和系统防护效能评估并指导实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识别、分析和评价被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风险、编制系统建设规划;

2.研究、设计被防护对象、系统自身的防护方案和系统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3.制定系统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并指导工程施工;

4.编制系统操作手册和报警处置预案;

5.分析、评价系统防护效能,并出具评价报告;

6.进行安全防范技术咨询。

(2)2-02-28-03 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思路、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2.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目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指导实施;

3.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用和安全培训方案。

4.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事故危害预防预测,分析、评估、处理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5.制定、评估重大隐患的整改方案;

6.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进行职业卫生预防预测。

(3)2-02-28-04 安全评价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生产安全风险度分析、事故影响范围预测、损害程度估算并制订防范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收集案例资料,编制生产安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方案。

2.实地勘查、测量、辨识、定性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源;

3.量化计算风险度,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部位、原因、影响范围、损害程度;

4.制定防范生产安全风险的技术、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

5.提供生产安全风险评价咨询服务,编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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