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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考试院: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证书办理通知

发表时间:2014/6/17 17:53: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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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提交材料及办理合格证书的通知

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深圳考生:

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成绩及合格标准已在我院网站公布。请2013年度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通过考试的考生,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深人考发〔2013〕31号)的要求,按以下安排和要求提交报考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及办理合格证书。

一、集中办理时间

2014年6月23日至7月3日(周六、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二、集中办理地点及地址

地点:深圳市考试院报名大厅审核发证窗口。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东(华强宾馆)二楼。

三、所需材料及要求

(一)须提交的报考材料如下:

1.《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考生本人签名)原件一份。如不慎遗失《报名发证登记表》的,请在2014年7月3日前(周六、日除外)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深圳市考试院报名窗口补打,补打后将《报名发证登记表》与报名相关材料一起交报考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2.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交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符合报考全部科目考试条件(级别为“考全科”)第9款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供相应资格证书、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材料中涉及原件及复印件的,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材料不齐者不予受理。

(二)因故本人不能亲自提交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材料及办理合格证书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被委托人除须带齐委托人的相关材料和手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原件外,还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才能代办理委托人委托的事项。

(三)深圳市考试院将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深人考发〔2013〕31号)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12号)的相关要求,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合格证书及合格人员登记表,审核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合格证书和合格人员登记表领取后,请妥善保管,切勿损坏、遗失,如损坏、遗失后果自负。合格证书是注册的重要材料之一,合格人员登记表则作为考试档案,需存入考生个人人事档案。

(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由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负责,注册事宜请咨询上述单位。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电话: 83883325,网址:http://www.szgzw.gov.cn/;深圳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电话:83926162,网址:http://www.szalc.com/。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模板)

委托人:XXX 性别:X 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委托人: XXX 性别:X 身份证号:XXXXXXXXXX

本人因 XXXXXXXXX 原因,不能亲自提交 XXXXXXXX 考试报考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及办理合格证书(含相关材料),特请被委托人代为办理。对被委托人的代办理行为,本人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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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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