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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国土资源厅: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5/11/26 17:21: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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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土协发〔2015〕10号

各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师:

为规范土地估价行业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以及贵州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估价行业发展实际,省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贵州省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为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除2016年机构年检工作仍按照原有的规定办理以外,其他如机构初始执业注册、机构扩大执业范围等情形严格按照新办法执行。

附件:《贵州省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办法(试行)》

贵州省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办法(试行)

(贵州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二届2、3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贵州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土地估价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或合伙组织,并在贵州省从事土地估价活动的中介机构和在中介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包括相应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和年检制度,注册、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未经执业注册不得从事中介收费的土地估价业务。

第四条 经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五条 贵州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全省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执业注册。

第二章 注册与年检

第六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应是本机构的在职从业人员,且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出资比例达到60%以上。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的评估或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术语,对承担两种以上专业评估的机构,名称中可不加任何表明专业的术语,即直接以企业字号加评估有限公司予以冠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应为本机构的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且应具备3年以上土地估价或地价管理方面工作经验。

第七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按执业范围分为:

(一)由本协会推荐,经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注册,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的机构。

(二)在本协会注册,可在全省范围执业的机构。

(三)在本协会注册,可在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州)范围执业的机构。

执业范围须按照“市(州)—全省—全国”的渐进顺序申请。

第八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注册与年检条件

(一)推荐全国范围执业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估价师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土地估价为主营业务;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在本机构注册执业的专职土地估价师有7名以上(含7名),其中注册执业满3年的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4名(含4名)。

2、具有健全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连续在全省范围内执业满三年,无不良执业纪录,并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能力。

3、年度土地评估总价值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或者总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含40万平方米);已按规定进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

(二)全省范围执业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独立经营服务场所,估价师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土地估价为主营业务;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在本机构执业的专职土地估价师4名以上(含4名),其中执业注册3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2、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连续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三年以上,无不良执业纪录,并具备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能力。

3、年度土地评估总价值2亿元以上(含2亿元)或者总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已按规定进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

(三)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州)范围执业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独立经营服务场所,估价师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土地估价为主营业务;注册资金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在本机构执业的专职土地估价师2名以上(含2名)。

2、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 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与年检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及业内处罚记录;估价师诚信档案中无影响执业注册的不良记录。

2、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后须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实践2年以上并通过国家组织的实践考核方可进行执业注册。

3、必须是取得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证书的土地估价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与执业所在机构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所在机构缴纳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存放在贵州省内各地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劳动部门;退休人员领有退休证,且年龄在65周岁以下;继续教育学时达到《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

4、估价师在原执业机构必须注册满一年方可申请转注册,但期间发生离职应申请办理取消注册,在确定新执业机构且离原注册时间满一年后可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条 执业注册、年检的办理程序:

1、执业注册、年检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备案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应提前在协会网站完成网上数据申报或将申报材料以PDF格式发送到指定邮箱,然后按照下述规定的时间报送书面文字材料。

机构初始执业注册申报材料:每年10月至12月集中受理,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并予以公告。

估价师初始执业注册申报材料:每月1-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受理,当月完成。

机构、估价师年检申报材料:每年1月1日—3月20日受理年检文字材料,3月31日前完成年检工作,并予以通告。

2、新设立的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范围只能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

3、申请扩大执业范围的在机构年检时统一受理。

4、需向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申请全国范围内执业注册的机构,申请材料同时报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评审通过后向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推荐。

第十一条 执业注册、年检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以下递交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交原件供现场核验。

(一)机构初始执业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注册申请报告、《土地估价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含电子版本)》。

2、工商营业执照;章程(合伙人协议)。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4、出资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结构证明。

5、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6、专职土地估价师注册申请材料(参照下文要求)。

7、确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估价师初始执业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报告及《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含电子版本)》。

2、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身份证、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及与所在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须存放在贵州省内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劳动部门)及由现执业所在机构购买的当期社保台帐复印件;执业经历及过往土地估价业绩清单。

3、凡跨省注册的,还应当提供原注册或报考所在地省级协会出具的不在该省执业注册的证明和原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4、确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机构、估价师年检须提交的资料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注册资金、营业地点等工商登记内容以及执业土地估价师均未发生变化的直接办理年检;如发生变化的,年检时同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机构年检需提交的资料:

年检申请报告(注明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金、营业地点及当期执业土地估价师等情况,简要介绍前一年度经营业绩)及年检申请表;经工商部门年审的营业执照、当期《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包含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注册资金、营业地点等企业基本信息);前一年度的《业绩申报表》。

2、估价师年检需提交的资料:

估价师从业机构如果未发生变动,只需提供注册土地估价师年检申请表、近一年参加继续教育或之前已经满足5年100个学时的证明及执业所在机构为其缴纳社保的清单(在年检申请机构缴纳社保超过12个月的只需要提交最近连续12个月的社保清单);估价师从业机构发生变动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变更注册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必须办理变更注册:

1、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股东结构、注册资金、营业地点等工商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2、注册土地估价师执业机构发生变化的。

(以上情形视为重要变更事项,应在变更完成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注册申请)

3、其他应该变更注册的情形。

第十三条 变更注册办理程序:

变更注册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备案相结合的方式,变更事项应提前在协会网站完成网上数据申报或将申报材料以PDF格式发送到指定邮箱,每月1-1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文字申请材料,当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办理变更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变更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以下递交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交原件供现场核验。

(一)机构变更注册须提交的资料

1、变更注册申请及《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含电子版本)》。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该机构属于变更而非新注册的文件、变更后股东结构证明等材料。

3、出资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本机构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台帐。

4、其他须提供的资料。

(二)估价师变更注册须提交的资料

1、变更登记的申请及《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含电子版本)》。

2、土地估价师资格证、身份证、继续教育证及与现执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人事档案管理证明原件(须存放在贵州省内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劳动部门)及本人近12个月的社保台帐清单;执业经历及过往土地估价业绩清单。

3、原执业机构同意撤销注册及现执业机构同意申请注册的意见,属跨省注册的,还应提供原注册或考取省份省级协会出具的不在该省执业证明和原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不列入变更注册范围,视为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参照初始注册重新考核。

1、机构工商注册号发生改变且无法证明其存续关系的。

2、机构在合并、分立后,注册3年以上的估价师及其他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分别有1/3以上发生转移注册的。

第四章 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是我省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市(州)发起设立,经工商登记的非独立法人土地评估业务机构,并以机构的名义对外执行业务并出具评估报告,机构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在省协会办理执业土地估价师注册及分支机构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完成后方可承揽业务。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其注册执业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2、机构具有在全省范围执业的资格,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具备对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管的能力。

3、分支机构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具备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分支机构日常营运资本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为执业满3年的注册土地估价师。

4、分支机构应有2名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专职从业,且其中1名注册执业3年以上,分支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以机构名义注册,但不计入在机构的专职从业的土地估价师人数。

5、其他有关条件。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新设立、撤消、变更均应在工商登记30日内向协会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备案期限为一年,备案续期与机构年检同期办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备案登记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机构股东(合伙人)关于成立分支机构的会议决议;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细则);机构营业执照、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证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分支机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分支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名单及注册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五章 省外土地估价机构执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外注册的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在贵州省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备案的分支机构必须有4名以上(含4名)专职执业土地估价师,在市(州)范围执业备案的分支机构必须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执业土地估价师。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执业备案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机构股东(合伙人)关于成立分支机构的会议决议;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细则);机构营业执照、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证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分支机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分支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名单及注册材料。

第二十三条 省外注册的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在贵州省不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在贵州省承接土地估价业务的,应当在承接土地估价业务后向协会进行工作备案。在作业完成后,须向协会提交一份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

第六章 自律和惩处

第二十四条 业绩考核

由协会的技术审裁组、规划发展组共同组织本行业有关专家组成专家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具体负责该项工作,考核办法另定。评审专家从协会专家库中产生,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业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经营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相应改变其执业范围或取消其注册,并向社会公示。

1、机构变更注册后不能达到原执业范围注册条件的。

2、年检业绩、执业素质考核未能达到原执业范围注册条件的。

3、连续两年年检被列入整改的。

4、其他未达到原执业范围注册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经营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执业资格注册,并向社会公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规定,情节严重的。

2、未按要求申报业绩。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4、发生重要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分支机构对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

5、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歇业超过一年以上或终止营业的。

6、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土地估价业务正常开展的。

7、机构连续两年无业绩或执业素质考核中被抽检报告不及格的。

8、虚假注册、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允许他人(机构)以本机构的名义执业等不良执业行为。

9、连续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投诉并经调查属实的。

10、其他应予取消注册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经注销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重新注册。

第二十八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有以下行为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向社会公布其不良执业行为,第三次撤销其执业注册:

1、出租、出借资格证书。

2、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3、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其执业注册:

1、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到刑事处罚。

3、弄虚作假进行注册。

4、未通过年检。

5、土地估价师主动提出不再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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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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