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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公告2006年第2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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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
公   告
2006年 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第127号)改革了企业年审制度,从2006年起,海关不再施行企业年审。为加强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凡2005年在我关办理了注册登记或已通过2005年年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自理报关单位,下同),其《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具体日期以证书所标注的日期为准。 
    二、凡2005年在我关办理了注册登记或已通过2005年年审的报关企业(原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下同),其《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所标注的日期为准。 
   三、2005年已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且证书有效期为2008年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已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且证书有效期为2007年的报关企业,其有效期以证书上标注的有效期为准。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报关企业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40日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其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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