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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10年面向社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收件通知

发表时间:2010/10/28 13:33: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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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10年面向社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收件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我市面向社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收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对象:
    参加厦门市2010年面向社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合格且体检合格者。
    二、收件时间:
    2010年11月1日—11月15日(上班时间)
    三、收件地点:
    (一)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证、初中教师资格证由户口所在地的区教育局收件并认定。
    1、思明区教育局人事科(地址:禾祥东路168号1203室,电话:5862742)
    2、湖里区教育局人事科(地址:枋湖南路161号431室,电话:5722666)
    3、集美区教育局(地址:集美区政府办公楼506室,电话:6683358)
    4、同安区教育局人事科(地址:同安区三秀路176号,电话:7030188)
    5、翔安区教育文体局组宣科(地址:翔安区新店建行四楼,电话:7082876)
    (二) 申请认定高中教师资格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由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收件(地址:思明区大连兴馆路1号勤志楼,电话:2035405)。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贴近照)
    (二)《申请人体检表》;
    (三)《申请人思想品行鉴定表》;
    (四)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五)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户籍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须出具人才交流中心证明;
    (七)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及复印件;
    (八) “教育学”和“心理学”(以下简称“两学”)的单科结业证书及复印件或省自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
    (九)根据(厦委办发[2002]4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管理》的要求,凡通过自考和成人高考途径取得的第二学历(后学历)还必须提供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干部更改学历(学位)申报表》复印件。
    以上原件审后退还本人,(四)-(九)项复印件(统一用l 6开纸或A4复印纸,只要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一面)按以上顺序编号,并把(二)-(九)项材料装订成册;
    (十)本人一寸(3CM × 4CM)黑白免冠近照1张。
    (十一)数码相片电子稿(20KB内,114×156,用身份证号码命名)有关表格可在厦门市教育局网站办事指南中的教师资格认定栏目下载。
    五、其他事项
    教师资格证发放时间请咨询收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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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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