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22号) 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发〔2006〕137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7年4月23日—5月25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0日 9:00 —11:30 综合法律知识
14:00—16: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21日 9:00 —11:30 企业管理知识
14:00—16: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三、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㈠ 法律类和经济类: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7.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工作年限和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年限延长2年。
㈡ 非法律类和经济类:
1.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3.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4.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5.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㈢ 免试条件与科目: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㈢ 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专业、级别、科目代码表
专业 | 专业 | 级 别 | 级别 | 科 目 | 科目 |
企 | 01 | 免试三科类 | 1 |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 4 |
01 | 免试(综合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两科类 | 2 |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 2 | |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 4 | ||||
02 | 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两科类 | 2 | 企业管理知识 | 3 | |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 4 | ||||
01 | 全科类 | 4 | 综合法律知识 | 1 | |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 2 | ||||
企业管理知识 | 3 | ||||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 4 |
五、报名要求
各报名点均采用人事考试报名系统(现场摄像)报名。
㈠ 报名程序
1.考生须仔细阅读考务文件中的报考条件,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由符合免试报考条件的考生提供)原件以及所在单位出具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考生可在重庆人事人才网站点击“人事考试”栏目,下载“考试报名条件证明”),到报名点进行现场摄像报名。
2.考生委托他人代报名,被委托人须携带考生本人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和本款1条中规定的证件以及由考生所在单位出具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到报名点报名。
3.跨省转考到我市报名的考生,必须带上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的异地转考手续及成绩证明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否则,以往年度考试成绩视为无效。
㈡ 各报名点工作人员一是须对考生有效证件原件(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与考生本人(像片)进行核对必须一致;二是须对考生提供的职称证、律师资格(中级)评聘证(由符合免试报考条件的考生提供)和考生报名条件证明进行资格审查;三是须对考生报名校对单上的姓名、学历、所学专业、所报级别、报考科目、身份证号码和续考生上年度档案号等内容核查准确无误;四是请考生认真核对报名校对单上的内容并签名确认。
六、报名地点
㈠ 重庆市人事培训中心(地址: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联系电话:89077188、89078888-8520)。
㈡ 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江北区区府路1号附1号农垦大厦四楼,联系电话:67765252)。
㈢ 重庆人才大市场沙坪坝市场(地址:沙坪坝区三峡广场赛博五楼,联系电话:65410804)。
㈣ 重庆人才大市场大坪分市场(地址: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77号万友公司11楼1102房间,联系电话:68770085)。
㈤ 重庆市少年儿童图书馆辅导部(地址:渝中区中兴路73号,联系电话:63842665)。
㈥ 南岸区人事局职改办(地址:南坪福天大厦A座5楼,联系电话:62986606)。
㈦ 万州区人事局职改办,联系电话:58233611.
㈧ 涪陵区人事局考试科,联系电话:72227363.
㈨ 黔江区人事局职改办,联系电话:79223183.
七、考试收费标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8元。新考生(免试部分科目考生不收取)收取考试成绩档案管理费20元/人。
八、考场设置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场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在主城区统一设置,考生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
九、教材征订
㈠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事业单位报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考生,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征订由市国资委法规处负责,联系电话:67678077、67678078,联系人:李钰。
㈡ 其他企业的考生,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的征订由市经委法规处负责。联系电话:63899875、63899850,联系人:李茜、李樾。
十、其它要求
㈠ 考试成绩有效期限。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考试成绩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