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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卫计会:关于开展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10/19 16:12: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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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委),市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政〔2017〕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并在2015年11月前经注册在我市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承担卫生援建等任务以及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多点执业注册医师参加第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其他执业地点的工作成绩、执业道德评定及不良行为记录由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后提交第一执业地点考核机构,由其汇总后做出综合评定结果。

二、考核周期

本次考核周期为2015年11月-2017年10月,要求在2018年5月底前完成。

三、考核机构

市卫计委委托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五医院、市妇保院、广福医院、文荣医院、眼科医院、市疾控中心承担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的有关具体工作;市医学会承担市属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可委托辖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本周期必须包括《中医药法》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必须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包括参与国家或省级对口支援任务一个月以上、本周期内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医疗保障一个月以上、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保障一周以上等。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负主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损害)或2次次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损害)的第一责任人,应判定职业道德评定不合格。

五、考核结果

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已停止使用,从本周期起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由各机构直接录入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计划2017年10月开通,具体录入方式另行通知),考核机构应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机构录入结果进行确认。

医师完成考核并合格的,考核机构应当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防伪标贴由国家卫计委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统一制发。在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结束后,根据实际考核合格人数申领。

金华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10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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