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13〕200号);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
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设函〔2013〕248号);
4、《关于启用新版﹤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内注建〔2013〕4号)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通过《注册建筑师、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填报信息,单位内部审查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2、网上申报后,聘用单位打印出与其申请相对应的带条码的《注册申请表》,并将其与附件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三、提交材料
凡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注册师资格,身体健康,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企业资质的单位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在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以下简称三专业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的,可暂不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一)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二)延续注册
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有效期满需延续注册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3、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5、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三)变更注册
三专业注册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当在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半年以内的,可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半年以内的,在办理变更注册时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原单位未返聘证明文件;
5、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6、在办理变更注册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7、原执业印章。
注:因为市城建委需要资料留存,所以申请表需要一式三份,附件材料需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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