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2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现将我省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续注册问题
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年龄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后,向省注册中心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对于近五年内负有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予延续注册;五年内负有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应提供设区市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情况的相应材料。临时执业证书注销的,不予办理重新注册。开展延续注册的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二、关于继续教育问题
持有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年龄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在申报延续注册前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持有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各专业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等人员,可参加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组织的继续教育。持有其他专业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需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指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继续教育。
三、关于执业管理问题
完成延续注册后的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可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继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但不再将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认可的注册建造师。没有申请延续注册的建造师临时执业人员,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目前已经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可执业至该项目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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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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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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