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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6/7/28 14:41: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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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人社发﹝2016﹞30号

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结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遵循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工作实际,建立以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基层卫生人才评价机制,引导和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切实提高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和能力,深入推进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和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为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持。

二、实施范围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涉及从事卫生、药学、中蒙医、计划生育等专业(以下统称为卫生系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实施范围和对象包括在全区各旗县级(含市辖区,下同)医院、旗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苏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嘎查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机关、学校、厂矿企业所属以及其他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参评,其层级按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开设的床位数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级别确定。

三、评审原则及内容

(一)资格名称

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两个级别,资格名称分别为:基层主任(中、蒙)医(药、护、技)师和基层副主任(中、蒙)医(药、护、技)师。通过人员由自治区统一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仍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自治区将从2016年起单独划定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有效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合格分数线,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发展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聘用标准。

(二)申报条件

1.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学位)资历要求方面,在现行评审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旗县级以下卫生计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副高级资格满5年;或具有中专学历,在旗县级以下卫生计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取得副高级资格满5年,可申报基层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旗县级以下卫生计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或具有中专学历,在旗县级以下卫生计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可申报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申报人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规定,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

3.申报人须按自治区统一要求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大专以下学历申报人员均须到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评价原则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坚持德才兼备、服务发展的原则,引导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服务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要坚持分层分类、科学评价的原则,不断提高人才评价的专业性、针对性和科学性;要坚持注重实际、业绩导向的原则,既充分考虑基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情况,又重点突出评价的能力业绩导向。

(四)评价方式

按照改革的部署要求,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参评人员(蒙医、药等未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除外)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划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2016年,自治区将在卫生系列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单独设立基层组进行评审。2017年开始,评审工作将下放由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评审方案及程序报送自治区备案。评委会须由各层次专家组成,自治区将选派部分自治区级专家参与盟市评审。各盟市评审工作原则上要在当年的9月底完成,须提前一个月向自治区报送评审工作方案,评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评审结果,自治区于10月底前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分批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自治区统一印发核准文件并颁发资格证书。

(五)评价内容

推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要充分肯定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贡献,科学评价他们的能力水平,要以自治区现行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以及当年全区职称工作安排为依据,把职业素养、医德医风、临床能力、实践经验以及服务质量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重点对申报人提供的工作总结、专题报告、病案分析等进行评审,申报人提供的论文著作等内容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

1.旗县级参评人员须根据单位功能定位和个人岗位职责,重点提供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影像、检验、急危重症抢救、疑难病处置、药物调剂、新技术推广使用、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培训指导下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完成情况。

2.苏木乡镇级参评人员须根据单位功能定位和个人岗位职责,重点提供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药物调剂、新技术推广使用、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以及对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完成情况。

(六)建立人才有序流动长效机制

从事基层卫生计生工作期间,基层卫生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用于本地区顺向流动、岗位聘用、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等,向上和地区外流动,须取得全区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

基层卫生计生人员可自愿选择申报全区统一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审或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但不得同年申报。申报全区统一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审须先取得下一级社会化评审(中级为国家合格线)专业技术资格。在参评高一级资格评审时,基层专业技术资格与社会化评审取得资格时间可合并计算。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结合岗位设置、聘用以及本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模式,落实好岗位聘用、工资待遇等相关工作,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激发他们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热情,引导和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流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逐步建立基层卫生职称制度改革的长效机制。

(七)规范评审程序环节

1.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报送材料的规范性,将基层组材料单独整理归类汇总,仍由原渠道上报自治区。

2.申报人参加评审的其他条件要求,2016年仍然按照1993年印发的卫生系列各评审条件执行,2017年开始,以新近修订印发试行的评审条件为准。

3.申报人须提供能够全面体现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1篇,提供能够反映本人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的有代表性的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等3篇,原则上把握在3000字左右。

4.申报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须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签章方予认可。

四、工作要求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工作环节复杂,各盟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要求部署开展工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是要通过发挥职称评审的导向激励作用,稳定和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要吃透政策、规范程序、严格标准,及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按照改革的对象和范围,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稳步推进。为确保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开展,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抓好改革精神的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好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的职能作用,牵头抓好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各有关部门作为改革任务的实施主体,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动承担改革任务的落实,抓好评委会办事机构的各项工作。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部署,认真做好人员的申报推荐和评聘工作。

(三)主动宣传、营造氛围。开展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国家和自治区推动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的重要内容。各盟市要统筹协调各方,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基层单位和人才充分了解各项政策措施,争取和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持和参与,为深入推进基层卫生职称制度改革探索积累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此外,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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