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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5/19 16:35: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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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市〔2020〕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根据《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为规范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的注册执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可向我部申请注册。已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的,可在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换发我部发放的注册证书,换证后原注册证书失效。

二、上述人员向我部申请注册时,应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并通过我部门户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中“在线申报”栏目免费下载相应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三、取得内地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申请在内地注册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四、对于已启动执业的专业,在内地注册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的执业要求与同专业内地注册人员一致。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8日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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