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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消防协会: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12/9 15:43: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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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社会单位: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公安部相关文件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动我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工作。新疆公安消防总队将对取得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告,原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和灭火器维修单位未按《规定》重新取得有关资质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坚持“不新增审批前置条件,不改变资质类型、等级和执业范围,不限制机构数量,不违法限制市场准入”的工作原则,严格执行《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相关文件要求,确保资质审批公正、公平、公开。

二、资质条件

申请临时资质应当符合《规定》和公安部过渡期政策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工程师或考试认定合格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5、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考试认定合格的人员;

6、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3、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考试认定合格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六人以上;

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5、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者经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考试认定合格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

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条件

1、2014年5月1日前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三年以上;

2、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考试认定合格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十人以上;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6、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者经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考试认定合格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

7、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8、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期间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保或检测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条件

1、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考试认定合格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八人以上;

4、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者经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考试认定合格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

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两项临时资质的,应分别满足各自单项资质所有条件。

(六)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允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七)临时资质的过渡期暂定到2016年12月31日,临时资质在此前有效。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认定合格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社会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全区考试认定合格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名录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身份证、资格证书、场所权属证明、技术负责人的高级技术职称证、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等复印材料应有申请人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并应在申报时提供原件进行检查。

(三)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帐单或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及单位缴费凭证,包括参保单位名称、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社会保险证明的参保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退休证、退役证或退出现役的命令文件可以视为社会保险证明。

(四)场所权属证明指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及其相对应的房屋租赁协议。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可以视为场所权属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单位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同的,还应提供申报地址的场所权属证明。

(五)主要仪器、设备、设施配备标准按照公安部行业标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执行。

(六)从事消防设施维保或者检测活动的业绩都可以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绩。

(七)提交的材料均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一式一份。

(八)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申报

1、申请临时资质应当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准备有关材料,其中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的临时资格证由申请单位根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名录》和有关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到新疆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领取。

2、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临时二级、临时三级资质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的单位,除提供书面申报材料外,还应当通过“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单位和人员信息。其中,申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临时二级资质的单位,请登陆http://ily.so/ZZ3YNr(区分大小写)网址注册有关信息;申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的单位,请登陆http://ily.so/BNFN3e(区分大小写)网址注册有关信息;申报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的单位,请登陆http://ily.so/qmmMVn(区分大小写)网址注册有关信息。《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系统使用手册》请登陆新疆消防产业信息网(http://www.xjxfcyw.com)“相关下载”栏目查阅。

(二)受理

收到申请后,受理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检查,并对营业执照、身份证、资格证书、场所权属证明、高级技术职称证、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等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专家评审

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单位,新疆公安消防总队将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工作严格按照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公消[2014]98号)的要求进行。专家评审完成后向新疆公安消防总队提交专家评审纪要和《专家组评审结论意见表》。专家评审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资质审批时间内。

(四)资质审批

1、经专家组评审合格的单位,新疆消防总队将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取得临时资质后,应当将原由新疆消防协会颁发的有关资质上缴新疆公安消防总队予以注销。

五、申报时间及地点

即日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向新疆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提交资质申报材料。材料递交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安居北路119号。

业务咨询:0991-4688441; 0991-4688442。

六、举报投诉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过程中,相关经办人员有违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和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等党纪铁规,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向新疆公安消防总队纪委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0991-4688242

附件:

1.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考试认定合格人员名册.xls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材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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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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