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5年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涵[2015]25)号精神,原定于2014年10月18、19日举行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推迟至2015年11月14日至15日举行。为做好本次考试准备工作,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人员。2014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并缴费成功的人员。
二、考试科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7号)规定,考试科目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对应原《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对应原《房地产经济概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对应原《房地产经纪相关专业知识》)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对应原《房地产经纪实务》)4科,考试大纲不变。
三、考试成绩有效期。本次考试人员合格成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7号规定,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截至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四、证书。从2015年起,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7号)规定,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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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