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海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申报说明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4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1、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的造价工程师;
2、注册有效期已过、未按时申请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本次可申请补办。
二、延续注册申报时间
集中申报时间为: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11月22日止。
三、延续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期内每年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有造价资质的公司需要提供人事档案关系证明、社保清单、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6、提交前一个注册期的工作业绩(两份以上业绩文件的封面及项目合同书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在对申报材料的初审过程中,若发现扫描件未上传完整或扫描件太小,无法辨认等情况,所申报的数据将被撤回,重新上传。
四、申请方式及程序
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采用提交书面材料和网上申请注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应先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www.ceca.org.cn), 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个人登录申请,填写基本信息,打印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须按系统中的提示扫描相关证件上传并保存。3、请于2014年11月22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至文联路6号金泰大酒店二楼。
联系人:王建斌,电话:6621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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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