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各有关部门职改办: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加大职称改革力度,不断改进完善职称评价手段和方式,提高评审质量。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对我省经济专业高级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凡在我省申报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专业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参评资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目的
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目的是为了对申报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公正、客观评价,了解和掌握经济理论知识和有关业务知识等方面的情况。凡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评。
二、考试范围
在企事业单位及非公有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专业工作需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专业人员。
三、报考条件
高级经济师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满两年;
(二)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满四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满五年;
(四)后取得相应学历者,取得经济师资格满七年;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的人员,应符合冀职改办字[2003]40号规定的破格条件。
正高级经济师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满五年;后取得相应学历者,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满七年。
四、考试形式及内容
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内容为《经济理论与实务》。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和经济实务,考试按照集中规范的原则,考场统一设立在石家庄市,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职改办颁发合格成绩单,有效期两年(从考试当年起计算)。
五、考试收费标准
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六、评审条件
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和创新为导向,客观公正地评价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评审条件仍按《河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冀职改办字[2003]40号和《河北省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冀职改办字[2005]78号规定执行。
七、组织实施
高级经济师、正高经济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在省职改办统一领导下,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合格标准。省职改办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试题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省人事考试中心职称考试处负责考务工作(考务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高级经济师的评审工作继续委托省国资委负责组织;正高级经济师的评审工作仍由省职改办负责组织。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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