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业务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
原《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内容,现修订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为贯彻财政部:“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文件精神(财会〔2017〕27号),按省厅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市政务中心财政窗口不再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换发、调转登记和信息变更等业务。
二、持有会计从业证书人员,仍按原规定参加年度继续教育。财政部拟出台新的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待办法出台后按照新办法执行。个人办理继续教育抵免登记(学历教育、会计资格考试合格等)照常办理,办理地点:市财政局会考办(花雨路市财政大楼105室)。
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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