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我区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换发和补发、证书调出申请、外省市证书调入、信息采集等相关业务, 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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