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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2014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2/20 11:17: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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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会协[2014]9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3〕112号),现将我区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检查工作

(一)检查基准日及对象

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

年检对象:12月31日之前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

(二)检查内容

1、注册会计师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注册会计师是否缴纳个人会费情况;

3、注册会计师2013年度开展业务情况;

4、2013年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5、是否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6、继续核查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有差异的进行更正;

7、中注协及新疆注协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检查

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注册会计师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2、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3、未到现场签字盖章的注册会计师。

(四)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检查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的;

5、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培训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二、检查阶段及提交资料

1、自查摸底(截至3月8日)

各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所注册会计师进行认真细致的自查,对从业人员进行统计摸底。注册会计师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有无国家公职人员兼职挂名作为自查重点。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遗漏一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自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自查摸底结束后,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机构可邮寄,以邮戳为准)在3月8日前,应向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如下材料:

( 1)注册会计师本人手写《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1),同时应对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cmis.cicpa.org.cn/cicpa2_web/goto/nomsg/DNA_XH/default.shtml)中的事务所和注师信息进行仔细核对,对不一致之处进行修改,无权修改的信息应书面报协会处理;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cmis.cicpa.org.cn/cicpa2_web/goto/nomsg/DNA_XH/default.shtml)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年检,补充完善注师和其他从业人员信息。

(2)《注册会计师2013年从事的主要业务清单》(附件2),业务报告复印件一份(摘要或正文),加盖事务所公章;

(3)2014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

(4)2014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暂缓、不予通过人员统计表(附件4);

(5)专职工作人员统计表(含注册会计师)(附件5);

(6)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通讯录(附件6);

(7)复印件资料包括:与注册会计师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2014年初经社保医保部门核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购买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表及缴费发票,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人才手册)和托管缴费凭证以及2013年度业务报告发文本,2013年度个人会费缴费凭证,注册会计师2013年6月和12月工资清单复印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等;

(8)注册会计师证书及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2、实地抽查(2月24日至3月31日)

在自查摸底的基础上,协会根据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自查资料,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被抽查机构另行通知。

3、公示(4月10日)

在协会网站公示年检结果。

4、总结(4月20日)

在《新疆经济报》、《新疆注册会计师》刊物和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公布年检结果。发放年检通过人员证书,处理不符合年检条件人员,向中注协上报年审总结等。

三、年检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指定一名股东或合伙人和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做好年检工作,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上报自查工作报告、相关表格和资料,确保年检工作按时完成;

(二)符合《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25号)规定注销条款的注册会计师,另报送注册会计师注销申请(格式见附件7);

(三)年检期间,协会代管期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向新疆注协提交年检文件要求资料;担任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当中)股东(合伙人)或一般执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以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本年度的年检;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因年限已满需换新证,应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一寸蓝底照片一张,由机构负责收齐上报;

(五)为了保证此次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年检期间我会将停止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转会)手续;

(六)报送的材料、复印件必须统一使用A4纸打印和复印,并装订成册。电子表格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变动。请将附件3—6发送至724371945@qq.com邮箱。

四、处理措施

对于年检中发现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年检资料不实等情况,我会进行实地核查并依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任职资格检查举报电话及邮箱:

举报电话:0991-2849047

传真:0991-2849024

邮箱:724371945@qq.com

六、联 系 人: 迪丽达尔 阿力木 周峰

联系电话:0991- 2849047 2835444 2849024

附件: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福建,点击下载.rar

1、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2、注册会计师2013年从事的主要项目清单

3、2014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4、2014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暂缓、不予通过人员统计表

5、专职人员统计表(含注册会计师)

6、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通讯录

7、注册会计师注销格式

8、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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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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