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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关于分数核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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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73号公告,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后,天津考区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考生(以下称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不再受理。
一、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在海关填写);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准考证主证及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格式见行政许可公示)
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地址及办公时间:
(一)2008年1月15日—1月18日,1月28日—2月4日(公休日除外),请考生前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5号,天津海关教育处办理分数核查(C区307室、电话:65206877)。
(二)2008年1月21日—25日,请考生前往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2号天津海关市内办公大楼集中办理申请分数核查。
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  

天津海关
二〇〇八年一月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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