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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事考试网:2016年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时间通知

发表时间:2016/3/16 9:56: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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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西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时间现已公布,请参加2016年广西社会工作师考试的考生及时做好报名工作,以免错过报名时间。

2016年广西社会工作师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2016年6月18—19日

报名时间:2016年3月21日上午9∶00至2016年4月14日下午17∶00

资格审核:2016年4月13日-4月14日

缴费时间

首次报考人员和异地老考生2016年4月13日上午9∶00至2016年4月20日下午17∶00。

非首次报考人员2016年3月21日上午9∶00至2016年4月20日下午17∶00。

报名网站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

准考证打印时间:2016年6月13日上午10∶00至2016年6月19日14∶30

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6〕11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为做好2016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规定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三、报考程序

首次报考人员和异地老考生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非首次报考人员完成网上填报、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即为报考成功。不需要到现场办理资格审核确认手续。

本次考试采用全国统一网报系统开展网上报名工作,以档案库来检查报考人员是否为老考生。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非首次报考人员),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按新考生(首次报考人员)办理。

(一)网上填报

报考人员于2016年3月21日上午9∶00至2016年4月14日下午17∶00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按要求进行注册、上传照片和填写个人报考信息。已在网报系统注册过的报考人员使用原注册帐号登录填报。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选择相应报名点。

首次注册信息的报考人员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或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中下载“照片处理工具”软件,用“照片处理工具”软件处理过后的照片方可上传。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全区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6年4月13日-4月14日。具体审核地址如下:

广西区人事考试院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办公时间为:上午09∶00-12∶00 ,下午14∶30-17∶00,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办公时间请咨询各市人事考试机构。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首次报考人员和异地老考生须携带:(1)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原件1份;(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3)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职称证书等相应证件原件和1份复印件;(4)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样式见附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首次报考人员和异地老考生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登录网报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修改信息、报名确认后,直接在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操作结束后,请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若缴费结束2个工作日后查询仍是未缴费状态,说明缴费未成功,请在缴费时间内及时缴费。

2.缴费时间。首次报考人员和异地老考生:2016年4月13日上午9∶00至2016年4月20日下午17∶00。

非首次报考人员:2016年3月21日上午9∶00至2016年4月20日下午17∶00。

3.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桂价费〔2010〕380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应缴纳考试费客观题每人每科57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2元。

4.票据领取。广西区人事考试院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票据;⑵票据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6年4月27日-2016年6月17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办理,节假日不办理;(3)票据领取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所开票据均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4)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票据领取资格。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四)关于修改报名信息

1. 未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2. 已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不能自行修改报考信息,可在资格审核期间携带报名表和身份证原件到相应资格审核点现场办理信息更改手续。

3.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不能更改报考信息。

(五)报考要求。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2016年6月13日上午10∶00至2016年6月19日14∶30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或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助理社会工作师设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客观题)和社会工作实务(客观题)2个科目,社会工作师设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客观题)、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客观题)和社会工作实务(主观题)3个科目。客观题科目考试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科目考试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考试用具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计算器。

(二)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其他证件都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三)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四)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考场设置

本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场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应试人员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2个级别。助理社会工作师,报考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师,报考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成绩。

(二)证书办理事宜请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中的“证书领取”专栏查询。

十、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科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均以2015年12月31日前有效的政策法规为准。

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事宜请与中国社会出版社联系或关注微信公众号“社工图书专营店”。

电话:010-58124852 58124840

十一、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附件: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2. 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

3. 原人事部、民政部文件《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16年3月15日

附件1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

(文件摘选)

根据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规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附件2

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 同志,性别: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参加工作,至今满年,其中从事社会工作满 年。

经查,该同志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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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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