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会协[2014]65号--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4〕74号),现就我省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注册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协会代管人员,均纳入本次任职资格检查范围。
二、任职资格检查的内容
(一)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情况;
(二)2015年度团体及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缴纳情况;
(三)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四)会计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养老医疗保险情况;
(五)注册会计师2014年度业务报告出具情况等。
三、任职资格检查的步骤
任职资格检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结束。采取自查摸底、核查确认等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摸底(截至2015年2月10日)
各事务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对本所注册会计师进行细致的自查,对从业人员进行统计摸底。自查要把注册会计师是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有无国家公职人员(行政事业、国有企业、银行金融业等单位)兼职挂名作为重点,要与核实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行业管理系统信息和省注协防伪报备系统一致性结合起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确保自查摸底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全面。自查前必须全部更正、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股东)等信息。
自查摸底结束后,各事务所应向协会注册部报送如下材料:
1、会计事务所开展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自查报告;
2、《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自查摸底汇总表》(附件1);
3、《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摸底统计汇总表》(附件2);
4、复印件资料包括:2014年初经社保医保部门核定的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购买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表及缴费发票,事务所参保单位管理系统参保人员信息数据打印件,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等。
事务所报送的年检信息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凡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协会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相关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主任会计师进行惩戒,次年年检时列为实地检查对象。
(二)核查确认(2015年2月11日至3月15日)
在自查摸底的基础上,协会根据各事务所报送的任职资格检查资料信息等,重点对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事务所专职执业、国家公职人员兼职挂名、新设立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注师资格投诉举报的事务所、以及未给注册会计师购买养老医疗保险的事务所进行重点核查。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有下列情形的任职资格将不予通过: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的;
2、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和协会代管满1年的;
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兼职挂名的;
4、年龄已满70周岁的(截止2015年2月28日);
5、未缴纳团体和个人会员会费的;
6、未完成后续教育培训任务的;
7、未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
8、投诉举报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等。
(三)公告公示(截至2015年3月25日)
对任职资格检查通过的注册会计师人员名单在《甘肃日报》、《甘肃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予以公告。对注销、撤销等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人员名单在协会网站公示,并下发通知。
(四)上报总结(截至2015年4月20日)
总结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形成总结报告报中注协,同时更新财政、注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四、任职资格检查的要求
(一)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强领导,指定一名合伙人和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做好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上报自查工作报告、相关表格和资料,确保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报送的材料、电子表格、复印件必须统一使用A4纸打印和复印,并装订成册。电子表格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变动。电子版请发到873171620@qq.com。
(三)为了保证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任职资格检查期间我会将停止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手续。
五、任职资格检查举报电话:0931-8899952
邮 箱:ZQX133@163.com
六、联系人:张 莉
联系电话:0931- 8899905
附件:
1、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自查摸底汇总表
2、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摸底统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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