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说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均应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二、申报方式
(一)申请人和单位必须通过“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http://shenbao.ljzc.net/Account/Login)”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
进行网上申报;
(二)申请人登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填写或修改基本情况、工作业绩及继续教育等有关内容,同时将相关证件或证明扫描并上传至系统后,打印延续注册申请表,申请人和聘用单位负责人分别在指定位置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将数据上报到所属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山东省);
(三)申请人和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请详细阅读个人版和企业版使用说明,按要求进行操作,并从企业版打印《造价工程师材料受理凭证单》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四)由于“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设置原因,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不能同时办理,应将延续注册完成后再按变更注册要求办理变更注册;
(五)申请人和企业必须按要求进行完网上申报后,方可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将延续注册申报材料和 “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打印《造价工程师材料受理凭证单》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材料接收时间安排(见附件)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延续注册材料汇总报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延续注册合格人员在注册证书延续注册登记栏加盖“延续注册合格”并换发执业印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并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新执业印章的同时交回原执业印章。
四、延续注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注册证书原件;
(二)“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造价工程师材料受理凭证单》一份;
(三)《延续注册申请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打印件)》一式两份;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执业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
(五)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每年不少于30学时,含必修课、选修课);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有造价咨询资质企业需提供);
(七)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行政部门规范文本,且合同期不得少于一年)。
以上申报材料须按照延续注册申请表、业绩证明、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的顺序装订成册(无需加装封面)同造价工程师材料受理凭证单夹附于注册证书内一 并上报。
五、相关要求
(一)延续注册网上申报的相关数据应齐全、清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基本信息菜单内的聘用单位类别,必须选择有或无造价咨询资质单位,有造价咨询资质单位需将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编号填写齐全;
(二)书面材料完整,装订整齐。登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时,有关技术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82336666进行咨询;
六、延续注册费用
每人需缴纳注册费50元、证书工本费10元、执业印章费88元、继续教育费600元,合计748元。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一并缴纳。
附件: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材料接收时间安排
菏泽市、滨州市 11月14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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