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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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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职字[1994]第3 8号

一、总 则

(一)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审我区经济专业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并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和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评审从事经济计划、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经济贸易、生产调度、财税金融、物资物价、劳动工资及经济研究等管理工作或研究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名称为:高级经济师。

(四)申报人在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同时符合本《评审条件》对于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的相应要求,方可通过评审。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两年以上。

(二)获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七年以上,并在高等院校修完经济专业本科主要课程,取得结业证书。

(五)国家或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六)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七)经全国经济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七年以上。

三、理论知识

申报人必须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一)掌握国内外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二)能够应用本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涉及的理论问题有较深刻的理解,或有独到的见解;

(四)熟悉相关专业及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并

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五)熟悉同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实施办法及方针政策。

四、工作能力

申报人必须具备以下工作能力:

(一)具有组织、指导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盟市以上, 下同)、一个大中型企业的经济管理或经济理论研究的能力;

(二)具有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提出自治区一个行业、一个地区、一个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经营决策、管理体制及其重大改革实施方案的能力;

(三)具有在较高层次的区内外学术、专业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四)具有收集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并加以综合

分折、研究,为一个行业、地区、大中型企业的经济

发展提出有价值的建议的能力;

(五)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之间相互配合、

协调的综合性管理问题的能力;

(六)具有负责起草本专业重要法规、规章制度、

报告等文件的能力;

(七)具有指导经济师进行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八)掌握计算机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基本应用和一般操作方法;

(九)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达到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要求。

五、工作业绩

(一)申报人在担任经济师期间必须取得下列业

绩中的两项以上:

1、主持提出或完成的经济管理方法、经济研究

成果,被国家或自治区主管部门选用推广,并取得明

显的效果。

2、在经济管理方面取得较大成绩,主持或负责

的部门、单位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单位称号,并个人获得盟市或自治区厅局及其以上部门授予的企业管理先进工作者或优秀企业家称号。

3、主持制定的自治区一个行业、地区、大中型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决策、管理体制及重大改革的实施方案已付诸实施,并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4、主持或为主撰写的有关本专业的法规、规章制度、条例等已颁发执行,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6、主持或为主完成过大、中型传统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并取得明显效益。

7、所主持或负责的企业,与同级同类企业相比,其经济效益连续三年以上居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受到有关部门表彰。

8、主持或为主完成过地区、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协作,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企业集团的组建与经营,且取得了明显效益。

9、因在经济工作中业绩突出,其本人获自治区、部级以上奖励一项,或获盟市、厅局级奖励二项以上。

(二)申报人在撰写论文、论著方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过本专业专著。

2、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两篇以上。

3、在自治区、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家认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两篇以上。

4、在自治区、部级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两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获奖。

5、主笔撰写过三篇以上经同行专家认定有独创

见解的专题报告、经济活动分折、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等。

六、附 则

(一)工作业绩第4、5、6、8条中的“效益”和“显著成绩”必须有所在单位和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并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二)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三)本《评审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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