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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2015年招标师报名时间

发表时间:2015/9/1 11:22: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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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45号)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为做好2015年度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15年11月7日上午 09︰00-11︰30 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
下午 14︰00-16︰30 招标采购项目管理
2015年11月8日上午 09︰00-12︰00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下午 14︰00-17︰00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各地在组织报名时要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报考人员误填误报。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是新设立的考试,不是原招标师水平考试的延续。2014年招标师水平考试应试人员所取得的合格科目成绩,不能与新考试合并管理,请各报考人员注意,以免出现错报、漏报。

三、报考程序

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一)网上填报

报考人员于2015年9月2日上午9∶00至2015年9月25日下午17∶00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按要求进行注册、上传照片和填写个人报考信息。已在网报系统注册过的报考人员使用原注册帐号登录填报。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选择相应报名点。

首次注册信息的报考人员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或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中下载“照片处理工具”软件,用“照片处理工具”软件处理过后的照片方可上传。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全区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5年9月24日至9月25日。具体审核地址如下:

序号 报名点名称 办公地址 咨询电话
1 南宁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南宁市建政路3号 0771-5624161
2 柳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柳州市广雅路23号 0772-2828697
3 桂林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桂林市叠彩路8号市直机关办公大院七栋二楼 0773-2815807
4 梧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梧州市新兴一路32-1号四楼 0774-3856118
5 北海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北海市海城区深圳路49号 0779-3219295
0779-3210291
6 防城港市干部培训考试管理办公室 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3号窗 0770-2834805
7 钦州市人社局职改办 钦州市永福西大街51号东泉大厦4楼 0777-3688006
8 贵港市人社培训考试管理办公室 贵港市中山路349-2号院 0775-4561336
0775-4562101
9 广西区人事考试院 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 0771-5505211
10 崇左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崇左市友谊大道 崇左市人力资源大楼 0771-7968335
11 来宾市人事考试中心 来宾市华侨投资区绿源路329号 0772-4271588
12 贺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贺州市平安西路262号劳动保障监察二楼201(位于市政府广场旁边的市粮食局小路) 0774-5136517
13 玉林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玉林市香莞路40号 0775-2680828
14 百色市人事考试中心 百色市右江区城东大道拉域小区百色市人才市场一楼 0776-2685106
15 河池市人事培训考试管理办公室 河池市新建东路三巷24号河池人才大厦三楼 0778-2303565

其中广西人事考试院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办公时间为:上午09∶00-12∶00 ,下午15∶00-17∶00,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办公时间请咨询各市人事考试机构。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1)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原件1份;(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3)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职称证书等相应证件原件和1份复印件;(4)从事招标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1份(样式见附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还须提供:(1)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原件1份(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参照“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2)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相应证件原件和1份复印件。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操作结束后,请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若缴费结束2个工作日后查询仍是未缴费状态,说明缴费未成功,请在缴费时间内及时缴费。

2.缴费时间:2015年9月24日上午9∶00至2015年9月30日下午17∶00。

3.收费标准。按照桂价费〔2009〕243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须缴纳客观题(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招标采购项目管理)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主、客观混合题考试费(招标采购专业实务、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每人每科75元。

4.票据领取。广西人事考试院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票据;⑵票据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5年10月10日-2015年11月6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办理,节假日不办理;(3)票据领取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所开票据均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4)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取票据。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四)关于修改报名信息

1. 未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2. 已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修改报名信息。

3. 已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不能自行更改报考信息,可在资格审核期间携带报名表和身份证原件到资格审核现场办理信息更改手续。

4.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不能更改报考信息。

(五)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2015年11月2日上午10∶00至2015年11月8日下午14∶30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或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设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客观题)、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客观题)、招标采购专业实务(主、客观混合题)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主、客观混合题)4个科目。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考试用具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其他证件都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三)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四)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考场设置

本次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场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考全科、免二科2个级别。参加4个科目(考全科级别)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免二科级别)考试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成绩。

(二)证书办理事宜请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中的“证书领取”专栏查询。

十、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

证书领取咨询:0771-5841400

附件:

1.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一、根据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二、根据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暂行规定》中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经济师或者高级工程师职称;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或者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

2. 从事招标专业工作年限证明.doc

3.《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9号)

人社部发〔201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总结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3月4日

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招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素质,规范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项目采购中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依法从事招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师,是指经考试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招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分为招标师和高级招标师。高级招标师的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招标师英文译为:Tenderer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招标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招标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建立和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承担。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国家对招标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可以招标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招标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招标项目或者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颁发或送达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注册证》。

第十九条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招标师的执业凭证,由招标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条 申请初始注册者,应当自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招标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招标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招标师电子网络信息平台,为申请注册的人员提供注册申请、信息查询等服务,加强招标师信用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招标师注册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招标师注册的初步审查部门和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四条 招标师应当在一个招标项目单位或者具有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资质许可范围和本人注册的专业范围相适应的招标执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招标师的执业范围:

(一)策划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招标全过程,处理异议,协助解决争议;

(二)招标活动的咨询和评估;

(三)协助订立和管理招标合同;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招标采购业务。

第二十六条 招标师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以及技术经济知识,分析、判断和解决相关专业问题;

(二)组织策划、实施和管理招标全过程,编写、审核有关招标文件及合同,协助指导与管理招标合同的谈判、订立和履行,运用电子信息技术组织招标活动;

(三)了解国际、国内招标行业发展状况,开展招标专业技术研究、交流、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招标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应当由招标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招标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招标师称谓;

(二)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招标执业活动;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可以向相关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九条 招标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招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招标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招标工作能力;

(七)协助注册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通过考试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并符合《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其经济师专业职务。

通过考试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是申请评定本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配备招标师的数量、招标师签字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执业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63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按照本规定要求申请注册执业。注册执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通知。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承担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招标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编写和命题工作,承担考试试题库的建设工作。

第三条 招标师资格考试科目为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招标采购项目管理、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4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 招标师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项目管理2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2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五条 符合《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招标师资格考试。

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中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经济师或者高级工程师职称;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或者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

第七条 为保证招标师资格考试科目名称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14年度考试报名时,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在2013年,已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科目要求参加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员,在2014年度可继续按照原科目要求参加其他剩余科目的考试。在2014年,仍未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2015年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和要求参加4个新科目的考试。

(二)在2014年度首次参加招标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4个科目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按4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办法管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免试相应科目,其考试成绩按2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办法管理。

自2015年起,招标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科目和相关要求进行。

第八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高、中等学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定为每年第二季度。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管理部门和考务实施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处理。

注:以上信息是参考2015年广西招标师考务通知做的相关改动,请考生以广西人事考试网官方文件公布内容为准,预祝广大考生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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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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