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人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2002-4-11发文单位:北京市人事局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对北京地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专业设置
(一)将原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管理、工商管理3个专业合并为工商管理专业。
(二)将原商业专业的商业管理、商业营销2个子专业和物资专业合并为商业专业。
(三)将原财政专业的财政、税务2个子专业合并为财政税收专业。
(四)将原旅游专业的饭店管理、旅行社2个子专业合并为旅游专业。
(五)在此次调整中未做变动的有农业、金融、保险、运输(含水路、公路、铁路、民航4个子专业)、人力资源管理、邮电、房地产、建筑等8个专业。
二、考试科目设置
(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公共科目名称均为“经济基础知识”。
(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专业科目名称如下: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专业科目名称
|
|
工商管理 |
01
|
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 | |
农业 |
02
|
农业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 |
商业 |
03
|
商业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 |
财政税收 |
07
|
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 | |
金融 |
09
|
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 | |
保险 |
10
|
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 | |
运输
|
水路 |
11
|
运输经济(水路)专业知识与实务 |
公路 |
12
|
运输经济(公路)专业知识与实务 | |
铁路 |
13
|
运输经济(铁路)专业知识与实务 | |
民航 |
14
|
运输经济(民航)专业知识与实务 | |
人力资源管理 |
15
|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 | |
邮电 |
16
|
邮电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 |
房地产 |
17
|
房地产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 |
旅游 |
19
|
旅游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 |
建筑 |
21
|
建筑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
三、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者可按下列条件,报名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申报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应取得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二)申报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2、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二)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转发人事部<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以及<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职改办字[1993]021号)中有关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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