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2016年12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9号)发布,确定2016年度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7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20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统计数据,2016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人数为88.47万人,实际参考人数为72.86万人,参考率为82.35%。考试合格人数为151093人(注:此数据为初步校验数据。有部分省市实行考后现场资格审核,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将被取消所有科目成绩,因此合格人数会有变动),合格率为20.74%。截止到2016年底,全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总人数已达8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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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7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20分)。
例如:应试人员于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年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绩合格则视为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若其中有一个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则第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中合格科目的成绩,另外三个科目须重新参加考试,如此滚动。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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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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