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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地产协会:2016年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通知

发表时间:2016/6/14 17:22: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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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关于2016年度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房估协〔2016〕26号

各地方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2号),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下发了《关于2016年度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房学〔2016〕8号),现予以转发,并对我省2016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是培养、考核、推选、管理优秀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核心制度安排。国家设立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2016年3月1日修改,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具有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的数量和占比,也是衡量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能力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因此,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从战略发展高度,重视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考试。

二、全力做好考试相关服务工作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作为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指定的河南省考试实施机构,通过以下形式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一)提供考试咨询、信息服务。考生可以通过电话、邮件、qq、微信等多种方式向省协会咨询考试相关的问题;

(二)定期不定期发布考试相关信息。省协会将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短信等渠道发布推送考试相关信息,集中解答考试相关问题;

(三)提供考前培训。省协会计划开展我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届时将邀请知名专家授课,为广大考生提供复习指导和考试培训,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各地方协会(中介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地方协会在各地的影响力,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宣传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意义和政策,介绍好考试报名步骤和流程,为广大机构和从业人员报名做好服务工作。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持有《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1个科目的考试。

(二)2016年6月15日开始,报名参加2016年度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通过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www.agents.org.cn)或者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网(www.hnrea.org.cn)登陆“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试服务平台)进行报名。

(三)河南省考生在报名系统里选择考点请选择郑州市。

(四)省协会联系电话:0371-68107970、0371-55136337,电子信箱:hngjjj@126.com 微信公众号:HNREA-WX,考试服务qq群:439906261。

附件:关于2016年度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房学〔2016〕8号

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2号),现就2016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本通知所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是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与规范;

2.秉承诚信、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3.恪守职业道德。

(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中专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

(三)房地产经纪人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原各地方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4.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6.取得博士学历(学位)。

二、报名时间和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16年度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自6月15日起至7月15日止。

(二)报名流程

报名参加2016年度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请通过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www.agents.org.cn)“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试服务平台)进行报名。

具体流程为:登录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进入“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服务平台”→考试报名→考生注册→考生登录→上传个人照片→选择报考级别→选择考试城市→填写报考信息→选择考试科目→上传证明材料→报考信息确认→报名缴费→报名完成。

个人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证明材料模板等可在考试服务平台“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三)打印准考证

缴费成功的报名人员可于2016年10月8日至16日期间,登录考试服务平台用A4纸打印准考证。

(四)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认真阅读《服务协议》和《报名人员诚信考试承诺书》,如实填报有关信息、上传证明材料。

2.报名人员应保证所填信息完整、准确、有效,并承担一切责任。报考信息确认之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

3.具备免试资格的考生应在报考信息中的“免试条件”栏中选择相应条件;选择“无”的,视为放弃免试资格。免试条件及有关规定见附件。

三、收费标准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费为每科次人民币90元,考生在报名时通过网络在线支付方式缴费,缴费成功后原则上不予退还。

除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收取考试费外,地方考试实施机构、考试服务机构不得再向考生收取任何考试性质的费用。

四、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和地点

2016年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日期为10月15日、16日。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长均为2.5小时。各个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二)考试科目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

(三)考试范围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6)》、《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6)》确定的范围。

中房学根据上述考试大纲组织专家编写了相应的考试用书,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资格考试”专栏查询考试用书样式和购买方式。

五、考试方式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均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中房学将于2016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在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开通机考练习。考生可提前熟悉机考环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

六、成绩认定和证书领取

(一)考试成绩查询

考试成绩将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内发布。成绩发布后,考生可登录考试服务平台查询成绩并打印成绩单。

(二)成绩滚动周期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各科目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应试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相应级别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2个)科目的考试;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参加1个或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或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资格审查

全部应试科目成绩合格的考生,请到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联系方式见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资格考试”专栏)进行资格审查,同时提交报名时上传的有关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原件。提交的原件符合报名规定的,方可领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不能提交,或者提交的原件与上传证明不一致的,资格审查不通过,不予发放资格证书。

七、相关要求

(一)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相关规定,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

(二)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通过考试服务平台的管理员入口进行考生资格预审、数据统计等管理工作。

(三)考试服务机构选定考场后,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负责检查其选定的考场是否满足考试条件,并与其沟通解决发现的问题。

(四)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在考试期间应安排巡考人员对考场纪律进行检查,严格要求监考人员执行考场相关规定:

1.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2.考生进入考场,监考人员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

3.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考试期间,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要有专人值班。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的值班电话为010-88565380、88565730、88083097。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请于2016年10月10日前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发邮件至jjrks@cirea.org.cn或传真至010-88083083。

(六)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派有关人员到部分地区巡视检查考试工作。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的问题,可联系地方考试实施机构;咨询与考试服务平台相关的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0531-66680723(工作日9:00~18:00)。

(二)报名条件与免试条件中所涉相关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15日。

(三)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上传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等证明。

为便于统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参加相应考试的情况,报考人员在考生注册时,要准确填写“证件类型”栏信息。

(四)中房学不举办考前培训,也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相关考前培训。

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16年度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报名及考试实施过程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中房学反映。

附件:免试条件及有关规定

免试条件及有关规定

一、免试条件

符合相应级别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报名人员,可申请免试1个相应考试科目。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2.按照原《<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8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1个科目的考试;

3.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高级经济师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1个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3个科目的考试。

二、免试成绩滚动周期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参加1个或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或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其他规定

同时满足上述多个免试条件的,最多只能选择申请免试1个考试科目。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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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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